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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地方已经习惯于但凡有重点工作或搞重大活动,都把基层司法机关一起拉上。这些活动包含着人们试图从司法机关这一公认的“强势部门”获得支持的期许和要求,但这种期许和要求无形中构成了司法人员办案之外的另一种巨大压力困扰。
3月26日的《人民日报》以《基层司法为何留人难》为题,刊发了贵州、四川、广西等地基层检察院和法院人才流失严重的一组报道。据报道,工作任务繁重、压力大、待遇不高、缺乏晋升空间等是导致基层法官、检察官人手紧缺、人才流失的主要原因。
从事司法工作,需要精通或熟知法律的专业人才。做一名法官、检察官,既要通过严苛的“国家司法考试”,做到对法律知识的通晓,还需内心深处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对每一起案件中公平正义的强烈追求。一旦法律职业理想被基层生存的现实动摇时,有人自会选择离开。
表面上看,基层司法机关面临的问题是人才流失严重,事实上是基层司法工作的不堪重负、远超负荷。案件呈“爆炸式”增长,办案要求越来越高,一个人一年要办几百个案子,不得不加班加点,“白加黑”、“五加二”成为许多一线司法人员的工作常态。
据统计,我国80%的案件在基层,80%的司法人员在基层。在许多基层地方,一方面,可提供的司法资源有限;另一方面,司法资源的浪费也相当严重。这无形中加重了司法人员的负担。上述报道就说,除了常规业务工作,一些事务性活动也占用了法院大量资源和精力。比如,力推同步小康工程,驻村帮群众解困,综治维稳,煤炭检查等,都需要司法机关派人参加。有些地方已经习惯于但凡有重点工作或搞重大活动,都把基层司法机关一起拉上。这些活动包含着人们试图从司法机关这一公认的“强势部门”获得支持的期许和要求,但这种期许和要求无形中构成了司法人员办案之外的另一种巨大压力困扰。
司法机关作为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社会公器,并非无所不能。即便在一些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西方发达国家,法院对于法治的推进、权利的保障等作用也是有限度的。让司法的归司法,行政的归行政,社会的归社会,是法治社会的治理常态。
在无休止的重压之下,一线司法人员难以保持稳定工作状态。只有当司法机关的任务和使命仅听从于法律的安排,从事司法工作的条件和环境能够规范、透明之时,司法工作者的职业生涯才会变得可预期、可向往。
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人们权利意识不断增强。面对工作生活中遭遇的矛盾纠纷和权益侵害,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诉诸司法机关解决。这当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然而,是不是所有矛盾和问题都非要靠打官司解决呢?或者说,在将矛盾纠纷诉诸司法机关之前,就没有其他权利救济渠道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资源的运用和程序的启动在整个社会和国家权利救济制度安排中具有强烈的“终极性”、“兜底性”特征。一般来说,只有当设置在它前面的制度依次启动且都不足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时,方可诉诸这“最后一道防线”。
我国司法机关主要工作是打击违法犯罪,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就前者而言,倘若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充分尽职履责,违法犯罪案件就可以大大减少;就后者而言,大量的民商经济纠纷案件本可以通过有关部门的主动作为解决在萌芽状态,或选择其他救济渠道妥善处理。而实际情况是,许多机关和部门动辄把当事人的诉求推到法院——“去法院告吧,法院怎么判我们怎么办”。
因此,我们需要更多地关爱基层司法人员,但这还不够。现在到了切实为司法尤其是基层司法“减负”的时候。这一点与工资待遇、晋升空间等其他造成基层司法留不住人的原因相比较,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