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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广东省政府交通厅宣布撤销10个公路收费站,某股份有限公司的5个收费站名列其中,涉及249名职工,因“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要解除与公司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7月,职工对收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安置方案》表示严重不满,决定和公司集体协商。职工选出17名代表,罗列出职工的诉求共有20多项。职工代表在当地总工会、国资局、司法局参与下,与用人单位多次展开协商,争取到合理的经济补偿,而用人单位和政府部门,也比较满意职工的理性维权,理解职工的诉求。
集体协商在解决劳动纠纷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了。原因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人们也越来越多地知道要遵守法律的底线,伤害职工权益的更多方式,是在遵守法律法规刚性规定的前提下,去缩减职工的利益。以这种方式所伤害的,往往是一大批职工,而职工通常又难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就像工人嫌劳动报酬低,但用人单位只要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此产生的纠纷,劳动者能去仲裁委或法院,申请或起诉用人单位,请求强制用人单位提高劳动报酬吗?所以,解决劳动纠纷,集体协商方式必然会成为今后的常态。原因就在于集体协商有利于意见不同的双方能理解对方,从而避免误解演化成激烈的冲突。
早年,人们还不习惯、不熟悉集体协商时,开封曾发生过一起事件。一家新开业的商场,上午10时整,店内二三十个年轻的售货员突然把工作帽摔在柜台上,同时走出商场门外罢工。事后,一个年轻的售货员兴奋地告诉前去采访的记者:“不管男同学还是女同学,我们心可齐了。”原来,这些年轻的售货员都是刚参加工作的高中毕业生。那时工资低,他们一个月工资也就百十元。商场老板认为对刚入职的学生要严加管教,定了十几项罚款条款,迟到、非工作性的说话、上厕所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或规定次数、只要顾客提意见、顶撞领导等都要罚款,有的员工一个月工资被罚得只剩下30来元。于是大家决定同一时刻“罢工”。然而他们得意的集体行动,却换来老板告他们赔偿损失,扣罚他们的工资。一位劳动仲裁的工作人员对他们说,不同意商场的制度为什么不提意见?可以跟老板集体协商,不该突然集体停工。有理也变得没理了。
如今,职工对集体协商这个词语已经不陌生了,但对怎样去集体协商未必都很精通。集体协商不是一拥而上,谁嗓门大谁有理,而是要选择好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仅要有为职工谋利益的态度,还要具备协商能力,诉求有依据、有法律和政策及常理的依托。
自然,集体协商是双方的,只有一方有积极性不行,还必须有另一方的响应。对于握有管理权的一方来说,很容易成为集体协商的消极一方。原因就在于,已习惯了运用管理权让人服从的一方,不那么喜欢民主式的平等协商。但权力有时就像是石头,举得高而把握不稳掉下来,砸自己的脚会更重。现实中不乏这样的例子,有的企业只有服从式的“严格管理”,当职工的积怨突然爆发时,生产经营瘫痪,资方想找职工代表谈也找不到人,面对的是一大群总体目标一致却谁也不能代表别人做主的职工,企业一时间不免会有“老虎吃天”的困惑。
集体协商是解决劳动纠纷的好办法,无论是职工还是用人单位,都需要把其作为解决劳资问题的常态化方式,尤其是手握管理权的一方,更需要重视集体协商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