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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 睿:面对屈辱协议要敢于说“不”
//www.workercn.cn2013-11-26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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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是一起乘人之危胁迫签订协议的案例。

    王某是受雇于齐某的一名山东籍农民工,在一次施工中,他不慎从脚手架上掉下摔伤。雇工者齐某利用王某急需手术医治的机会,强迫王某签订协议,约定了这次事故的发生原因是王某酒后操作失误所致,并约定由王某自己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昨天记者获悉,王某起诉后,昌平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了该协议书。(11月25日《京华时报》)

    这是一个开头看起来不好,结局似乎还不错的案例。

    从这起案例来看,有这么三层解读:第一,王某受伤后因为救治花钱不得不和老板签订协议,佐证老板强权;第二,面对不公果断起诉说“不”,而不是忍气吞声,凸显不断增强的维权意识;第三,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该协议书,彰显法律维权农民工的底线公正。

    十一届三中全会尤其是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国各种形式的企业如雨后春笋,它们的发生和发展为繁荣市场拾遗补缺,增加了生产也拉动了需求,还解决了部分城乡就业问题。但是,由于一些企业老板唯利是图,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像每个毛孔都滴血的黑心资本家,通过各种手段拼命榨取职工的血汗,干出了一些不道德或者违法的事儿。

    就拿胁迫签订协议来说吧,可以说是林林总总,五花八门:有的利用垄断地位,让劳动者“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有的则是设置各种苛刻条款,让你动辄“行不得也哥哥”;有的就是乘人之危,像本文这个案例,让人“胯下受辱”般签订城下之盟……

    这些协议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企业对被签约方的劳动者缺乏尊重,有失公平,甚至恣意凌辱。而从法律上讲,这些协议从一签订就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合同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都对被胁迫签订的合同作了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1款也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

    既然被迫签订的合同无效,为什么一些企业还乐此不疲呢?一方面他们寄希望于弱势的劳动者更弱智,从而赚取更多带血的利润;一方面他们也是对法律法规心存嘲弄,毕竟输了官司还是赔原来那么多钱,犯了法却没有蚀本的代价。这恐怕也是此类侵权案件按下葫芦浮起瓢的重要原因。

    王某的官司胜诉了,这是此案唯一令人欣慰的地方;但是王某摔伤了,工作也会因此而丢掉,这是不幸的。怎样避免此类悲剧的重演,让企业时刻流着道德的血液,我以为,还需要把法律之剑磨砺得更锋利,铸造得更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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