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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瑞灼:别忘了还有“恶意欠薪罪”
//www.workercn.cn2013-12-13来源: 中工网—《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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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9日,丽水数百制革企业农民工围堵在绿谷大道讨要工钱。据悉,这些农民工系当地一家制革企业员工,由于企业一直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民工无奈堵路讨薪。

    2011年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将恶意欠薪行为入刑,引发媒体一片喝彩之声,公众对此充满期待,希望法律的出台能遏制欠薪现象,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然而,到了年底又见众多欠薪新闻见诸报端,这不能不让人深思。一个事实是,虽然恶意欠薪入刑已近二年,现实中有几个企业老板因为欠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并不是欠薪现象被根治消失了,而是法律没有被很好地执行。

    恶意欠薪罪何以落实不到位?从社会现实角度来看,企业欠薪的原因十分复杂。有的是因为企业经营不善、陷入困境,确实发不起员工的工资,而有些则纯属恶意欠薪,明明有能力给农民工发工资,却故意不发、长时间拖欠。对第一种情况,我们要考虑企业困难和发展,给予一定的谅解和支持,给企业一个合适的还款发薪期限。而对于第二种恶意欠薪的情况,已经超出了一般民事范畴,带有一定的诈骗性质,确有必要予以严厉打击。但问题是,现实的情况是复杂的,是否恶意欠薪在现实中并不是那么容易区分,没有哪个欠薪的老板会承认自己是恶意欠薪,他们总会拿出种种拖欠工资的理由,再不济他们也会借口无力发放工资。这给执法带来了困难。

    其次,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缺陷。我们知道,按照《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只有恶意欠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恶意欠薪罪,刑法才会介入。那么,何谓“情节恶劣”,是要欠薪达到一定数额,还是要被拖欠者人数众多?这一标准不明确,恐怕会导致实践中的混乱。一些农民工被恶意欠薪后,向公安部门报案时,很可能因为“情节不够恶劣”而遭遇“闭门羹”。

    还有,执法者的观念需要转变。恶意欠薪罪是一个新罪名,一些执法者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恶意欠薪罪的理解和认识有一个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执法过宽、处罚不严的现象。

    因此,要想杜绝恶意欠薪行为,让恶意欠薪罪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方面立法部门有必要对恶意欠薪罪作进一步的解释或规定;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必须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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