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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总工会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积极做好清欠过程中的应急工作。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时,如果农民工有明确单位,有正式合同,却因工资实在难以追回,无法回家过年,各级工会要建立临时应急救助专项资金,按合同金额的70%垫付,让农民工先拿上工资回家过年,由工会组织代表农民工向欠薪单位追讨。(12月27日《工人日报》)
年关将至,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旧成为热点。这种时候,看到工会出头为农民讨要欠薪并垫付,不由得让人心头一热,工会作为劳动者的娘家,关键时候维权并由组织出面讨薪,比单打独斗的农民工自己讨薪要有效得多。
与之相呼应,人社部、发改委、全国总工等10部门近日部署2014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到目前,今年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已为农民工追回了被拖欠的73.29亿元工资。
不过,在讨薪行动轰轰烈烈、取得相当大的成效的同时,另一方面又让人感觉到,成绩越大,说明问题越严重,被拖欠的工资越多;农民工欠薪问题,似乎没有得到制度化的化解。
欠薪问题年年都在解决,为何从来就没有真正解决?为何其他劳动者的工资很少被拖欠?
多年来,相关部门提出过很多很好的制度,比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不得非法转包制度、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制度,有些制度在一些地方进行过试行,取得了一定效果。
比如安徽省合肥市对所有工程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按月专户发放,禁止包工头“中转”。这种做法不是合肥的“首创”,几年前在很多地方都探索试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效果不错,却一直没有成为全国性的制度。
比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项目不予验收。
制度不能说不严格,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否则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停工,甚至不予工程验收。但到了农民工发工资的时候,保证金却发挥不了作用。从中可见,农民工被欠薪,根本来讲还是一个执法不力的问题,平时的监督管理根本就没有落实。
制度被虚置,各级政府部门有责任,各级工会组织也有责任。虽然工会没有执法权限,但只要在日常工作中就能进行有效监督,督促制度的落实,欠薪将不会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如果平时的工作没有到位,制度必然沦为花瓶,只好一年一度地帮忙讨薪,看似成绩很大,看似轰轰烈烈,终究是治标不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