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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被称为“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的山西籍女大学生曹菊诉北京巨人学校在招聘时强调“仅限男性”属就业歧视的案件在海淀法院开庭。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庭和解。(《北京青年报》)
和解其实是双方妥协。曹菊认为巨人学校因性别原因拒录属性别歧视,诉请法院判令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但和解方案是,巨人学校赠给曹菊3万元,作为关爱女性平等就业专项资金,此外随时欢迎曹菊到巨人学校工作。可见,3万元的性质不是赔偿,而是赠予,且作为关爱女性平等就业专项资金。巨人学校并没有“赔礼道歉”,但表示随时欢迎曹菊到校工作,可以看作是一种变通。不论如何,在性别歧视严重的当下,该案意义重大——倘若求职者都勇于向职场潜规则宣战,用人单位将不得不低下高昂的头颅。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强调: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2013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性别等作为限制性要求。但是,在招聘会、网络求职中可以发现,依然有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条件中设置了种种就业限制。即便不在简章中写明,实际录用时还是有所限制。
众所周知,女性在职场上经常受到“隐性歧视”,也就是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指的是一种性别成员对另一种性别成员的不平等对待,也指性别造成的差别待遇,尤其是男性对女性的不平等对待。在现实生活中,当用人单位知悉女职工怀孕了,总是想方设法将其逼走,譬如,更换岗位工种,降职降薪,等等,让女职工自己主动辞职。
切实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首先要保证女性平等就业权落地。这就需要,有关执法部门对用人单位歧视女性就业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让其心痛、肉疼,不敢妄为。也需要工会真正担当起娘家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