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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省总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会《决议》切实贯彻《决定》要求:“努力促进职工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抓住工资收入这一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核心”,“着力保护职工劳动所得”。
要“着重保护劳动所得”,让广大劳动者的薪酬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需要不断地做好加法。但这不是大而化之地宣传动员和轻描淡写地说服教育就可以奏效的,而是需要“抓铁留痕、踏石留印”贯彻落实。
其一,要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不落空。劳动法律法规虽然规定,用人单位有招工用工和确定工资的自主权,但是,其权力是有限制的,不可以随心所欲地压缩用工成本,降低劳动报酬。上可以不封顶,下必须受限制。也就是说,最低的劳动报酬,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必须是“干货”,各项津贴、补贴以及加班费都能计入其中;同时还必须一视同仁,不管是农民工,还是“城市工”,一律不能有所例外。否则,就是违法。现在有的用人单位“按人兑汤”,对农民工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月薪只给七八百元,显然于法不容。
其二,要制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一些企业流行着这样的顺口溜:“公司利润月月涨,老板资产年年增,工人工资老不升。”这种现象,既有悖伦理道德,又不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凸显资本的自私和唯利是图。对此,必须说“不”,予以纠正。所以要制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只要企业有发展,利润有增长,员工的薪酬就必须“水涨船高”。并且还要制定相应的增资比例,譬如,企业利润增百分之多少,员工工资增加多少,开诚布公,明明白白,有章可循,利于监督。
其三,要实施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现在有一种现象很恶劣,从一些企业的表格纸面上看,工人的工资是涨了,更不存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而实际情况呢,不仅很多人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拖欠严重。原来企业的那些纸面上的数字是专门用来应付有关部门检查的,并非实际发给工人的钱数。劳动所得上的加法,不能光写在纸上“养眼”和忽悠人,必须实实在在让工人拿到手。这就需要刚性的支付保障机制。在这方面,已经有了不少很好的可供参考的经验。譬如,预缴工资保证金措施,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直接打卡支付,等等。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普遍推行了,便可确保工资切实兑现,而不会明增暗降或假涨暗欠。
其四,要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能否在保护劳动所得上做好加法,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关键。地方最低工资标准与企业最低工资的接轨,工资增与不增、增幅几何,计件工资的价位确定,加班工资标准,病假工资标准,各种津补贴标准,企业特殊困难时期减发、缓发工资等等,都要纳入协商范围,通过三方平等协商确定,不能由企业管理层擅自拍板。为此,工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职工的“娘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