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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主导的岁末年初清欠农民工工资行动,已有10年之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灾区”状况虽有所好转,却仍是“年年清欠年年欠”。是什么原因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如“离离原上草”,如“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原因很多,可管理社会的政府让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成为社会问题,脱不了管理的干系。
本报1月16日所载新华社记者的调查报道——《数百讨薪红手印 千万被欠工资款》一文,显示出350多名农民工因无法拿到上千万元被拖欠的工资款而无法返乡过年,一个重要原因“主管违规、监管错位”,政府劳动监管部门帮助开发商少缴工资保障金“逃避监管”;建设主管部门未严格履行法律规定,明知开发商工资保障金没到位,却违规发放施工许可证;由于黑龙江省庆安县政府违规而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早在2004年9月6日,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就出台《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并于公布之日起实行。《办法》规定有19条,第十五条规定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这个文件若一丝不苟地执行,当今建筑领域就不会出现那么多的欠薪乱象了,可在各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运作下,行政法规成了“稻草人”,建筑工地讨要欠薪的农民工发现:“开发商与监管、主管部门穿一条裤子,受害的只能是农民工。”
应该说,我们治理对劳动者欠薪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力度越来越大,但仍不能预防欠薪重灾区的欠薪事件频频发生。这里有沿袭的习惯——改革开放初期,默许企业“空手套白狼”促进GDP的快速增长,如果企业资金链断裂,只好让劳动者去承担风险;也有后来地方政府热衷于“土地财政”,“肥水快流”,重招商引资土地开发,而忽视对劳动者权益保障。而政府之所以使保障劳动群众的政策法规成了摆设,最根本的原因是劳动群众的权益受到侵害,与政府的利益并不直接挂钩,因此在利益驱动下,政府部门以“大局”为借口,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雷声大,雨点小”,不足以震慑企业守“规矩”。
早在多年前,就有些地方政府出现先行垫付劳动者的欠薪,只是针对的是个别事件,并不普遍也没有形成大范围的制度。有人怀疑政府为企业受过,用纳税人的钱为企业开脱。去年,河北省出台并于当年12月实行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规定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应急周转金制度,用于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以上这些正是因为强化了政府责任,尽可能地减少了欠薪事件。我们乐见如此政府担当,让农民工愉快地工作,也愉快地获得他们应得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