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网友“小白987654321”咨询:请问室内工作人员领取高温津贴有什么要求,对工作环境温度有要求吗?宁波市人社局答复说:根据“浙人社发(2018)65号”规定,除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其他人员是否发放高温津贴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6月15日《宁波日报》)
宁波市人社局关于高温津贴的回复没有丝毫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工作场所采取了必要降温手段,工作环境温度低于33摄氏度,企业“发”是可以的,“不发”也是可以的。
随着条件的改善,如今夏季很多工作场所都提供了空调降温服务,“有空调不发降温费”也了一些用人单位的选择。从法理角度来看,“有空调不发降温费”没有问题,因为“发”或者“不发”赋予了企业选择权。不过,也应该关注一下职工诉求。最近这几年,关于“有空调不发降温费”的话题很热,一到夏天的时候,就会出现此类纠纷。
杭州的职工小林曾经向媒体反映说,自己的单位不但没有因为“高温”发钱,反而扣了钱。原来是这样的:小林是杭州一家私营企业企划部的员工,大部分工作时间都在室内。单位以“空调温度太低”的理由,在他们的工资里都扣除了50元钱。因为有了“清凉的环境”不仅不发了,反而扣钱了。
广州市从化法院则发现,涉及高温补贴的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其中涉及的多是“有空调不发降温费”。例如,阿伟所在的企业,安装了空调,提供了降温服务,于是公司不再向职工支付高温津贴。职工认为,条件改善了,但是依然应该发放高温津贴。
在“有空调工作的环境下”,企业确实是不是发高温津贴的权选择。但是,从实际来看,职工对于高温津贴十分期待。在企业看来,既然提供了“清凉环境”,“发”则是深情,“不发”则是本分。法规都没有强制,自然也就想选择“不发”。
实际上,很多提供空调工作环境的企业,也在坚持发放高温津贴,职工评价都很好。“有空调不发降温费”,高温津贴别高高在上,环境不同了,诉求不同了,不妨把发放高温津贴当成“共享发展成果”的一个载体。能够获得职工的心,比那几个钱有意义。有关部门也不妨与时俱进,将“老规定”进行“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