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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忽悠120不能只靠道德谴责
//www.workercn.cn2013-11-06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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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当120急救人员风驰电掣赶到一名报警人家里时,发现所谓“患者”并没有生病的迹象,只重复着一句话“帮我找找眼镜”,而报警信息上分明写着“吵架,丈夫感觉自己的妻子精神不对”。当这辆急救车处理完这个有点荒唐的“病例”,赶往下一个真正需要帮助的患者家中时,病人已经没有了心跳。(11月4日中国广播网)

    除了类似打120急救电话“找眼镜”之外,北京市120每天都会接到诸如“塞牙了”“狗病了”之类的无效报警电话。可以说,忽悠120的情形可谓五花八门,理由更是让人忍俊不禁。但是,仔细想想,如果炮制恶作剧与其他病人的抢救时机冲突,而导致其他病人的最佳抢救时机稍瞬即逝,这又是多么严重的草菅人命之举呢!

    众所周知,如果病情不严重,一般人不会拨打120寻求帮助,所以120的确是病重患者的一条绿色生命通道,很多时候甚至决定着人的生死。如此珍贵的医疗资源,理应用在最为关键的“刀刃”上,为急需救助者提供必要的生存机会,而不要用虚假信息挤占了抢救他人的时间。一分一秒,虽然在平时看似毫无意义,但在关键时刻,却是病重患者的生死攸关时刻。

    忽悠120,用虚假信息虚构病情严重的情形,很多人都会以道德低下、素质不高等词汇来形容此类无聊之人。但是,如果背负上沉重的生命标签,恶作剧式的举动就不能囿于道德的范畴之内了。人命关天,如果自己的恶作剧是建立在有可能剥夺他人生命的基础之上,这样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约束。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忽悠120的恶作剧,有着明确的法律处罚依据。

    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很少看到因为挑逗120而遭受处罚的事例。究其原因,一方面,如果未造成一定损失,该种行为一般不会被“高度重视”,不能进入法律处罚的视野内。另一方面,120没有执法权,医院也不能对恶作剧制造者实施处罚,只能将该情况反映给公安机关后,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而这无疑增加了案件取证、处理等环节的复杂疑难程度。

    无独有偶,类似的编造虚假信息恶作剧并非只针对120.近年来,民航遭遇“诈弹”的情形屡屡发生,对乘客安全和社会和谐造成了负面影响。而对于该行为,却已涉嫌触犯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按照《刑法》规定,最高可处以15年有期徒刑。

    从本质上讲,忽悠120和民航“诈弹”两种行为虽然在危害程度和范围上有所不同,但忽悠120也存在剥夺他人生命的可能性,也应该引起足够重视。所以,除了严格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外,能否将此类恶作剧置于刑罚处置范围内,也是值得人们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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