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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涤明:服务性行政收费不能有“利润”
//www.workercn.cn2013-11-14来源: 中工网—《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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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机前发现身份证丢失,乘客常先生找到机场公安开临时身份证明,被告知要缴费40元。“补办临时身份证才10块钱,机场怎么开个身份证明就收这么多?”常先生以收费违法为由,将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告上法庭。(11月13日《南方都市报》)

    公安局是公共服务机构,为公民开具身份证明本属于公共服务义务,却要收费40元之高,公共服务产品快成了商品,而且是垄断、高价的,确实叫人窝心。

    机场公安方面称,开临时身份证明,该局一直收的是40元,这是经过省物价局批准的,也有相关文件。就是说,即便不合理,但首先是合法的。而笔者认为,正因为它于法有据,我们更应该和它较较真——“合法的不公平”是最大的不公平。行政收费是一种国际惯例,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公共服务产品中涉及个人成本部分由个人负担,是合理的。但这种个人负担只应是负担成本,超出成本,行政收费就有了“盈利”,政府部门一边提供公共服务,一边盈利,无论如何是讲不出道理的。开具一份身份证明,成本估计不到一元钱,实收40元,机场公安实际上有30多元的“利润”。而这其实涉嫌向公民重复征税,而且是重税。陕西省物价局批准40元的收费价格,莫非本意就是默认行政收费“盈利”?政府部门在行政收费上确实能说出很多冠冕堂皇的理由来,比如缓解经费紧张,用于某些专项支出等等。但这种理由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政府部门经费只能来源于财政拨款,而不能自己创收;纳税人已经纳税了,再负担“税外税”就不合法。

    令人欣慰的是,据陕西省财政厅人士称,包括登机临时身份证明工本费在内的涉及公安、人社、农业、财政、司法和交通运输等6个部门的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已在清理之列,不日将宣布取消。

    近来国家和地方清理行政事业收费,其出发点,或说减轻民众负担,或说让利于民。笔者认为,减轻负担之说可以接受,“让利于民”之说或有不妥。有的收费项目被取消,如果是政府负担了成本,可以说让利于民;如果本身没什么成本,或成本微乎其微,比如出一张临时身份证明,连纸带墨可能也就几毛钱,取消这样的收费,实际上是纠偏。而被清理的收费项目,多数都是这种情况。说法往往体现着原则,只有确立公共服务收费“零利润”的原则,才能避免不合理收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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