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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较之12年前的版本,修订后的条例加入了“裸官不得提拔”、“被问责干部两年内不得升职”等与实际联系紧密的内容。其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最为引人关注。(1月16日新华网)
现行体制下,“考察”系领导干部选任的第一道环节,只有被列为考察对象,才能获得提拔升迁的机会。在6条“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高压线”中,将“裸官”列入其中,显得意味深长。这无疑是出于防范腐败特别是贪官外逃的考虑,只有限制住“身在曹营心在汉”的“裸官”们的升迁之路,才能更好地保证公权力的洁净与安全。对此,公众当然要热情点赞。
“裸官”给人传递出非常消极的信号,不予提拔升迁的规定,既符合现代政治伦理,也符合公众民意呼声。只不过,这样的监管力度,仍然不够。事实上,一律不得提拔的规定,对那些从未打算外逃并且指望在仕途有所发展的“裸官”才更为有效;对那些确实准备“先裸后逃”的贪官而言,反而没有约束力——既然准备外逃,本已放弃仕途,纯粹只为弄权捞钱,而要捞钱,不提拔照样能实现。
所以,“裸官不得提拔”充其量只是警醒“裸官”的一种方式,具体到防范“裸官”外逃,并没有实质性的约束力。监督“裸官”必须关口前置,让其自从开始“裸”的那一天起,就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说白了,如果“裸”是官员的一种权利,那也必须站到公众面前来彻彻底底地“裸”,而不能将“裸”视作“裸官”的隐私,允许其偷偷摸摸地“裸”。为此,“裸官”信息应该对全社会公开,官员财产公示也应该从“裸官”开始。
比较可惜的是,“裸官”信息的透明公开当前还很不够,以至于“裸官”的具体数量,都并无明确数字。三年前,我国就启动了对“裸官”的登记管理,相关部门明确表示会对其进行“特殊管理”。可是,我们到现在也没看到“裸官”的登记信息公开,所谓“特殊管理”也没有具体的举措公布。相比监管“裸官”的文件和“裸官”申报的制度,我们其实更缺内部监管向外部监督的拓展——“雪亮的群众眼睛”啥也看不见,让“裸官”多了从容少了忧惧。
某种意义上,“裸官”不仅对公共利益具有潜在危害,要害部门出“裸官”更会直接影响决策。监督“裸官”不止于“不得提拔”,必须真正将其关进笼子。既然决心“裸”了,就该“裸”得坦坦荡荡——哪些官员是“裸官”,为什么会“裸”,境外有多少资产,类似“裸官”信息再也不应该被当作秘密。唯有构筑起全方位的立体监管,“裸官”才没那么容易好当,“裸官”才不至于屡屡成为贪官外逃的前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