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热点聚焦-正文
郑渝川:老年节如何避免再遇尴尬
//www.workercn.cn2013-10-14来源: 深圳特区报
分享到:更多

    农历九月初九是中国民间传统节日重阳节,今年的重阳节(10月13日)也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出台以来的首个法定“老年节”。“常回家看看”此前已写入法律,用人单位被要求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有媒体调查,大部分年轻人愿意回家过节,但老年节并非法定假日,许多人忙于上班无法陪伴父母。

    首个法定“老年节”遭遇的尴尬是,今年的中秋、国庆节放假和调休安排,“调”出了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的结果,一周下来,上班族的休息日只有老年节(重阳节)当日。由于两个工作周间隔只有一天,许多路途遥远的上班族无法回家探亲。这样的尴尬,意味着放假和调休具体政策的安排与法律的衔接出了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就此检讨,并确保来年能妥善处理好中秋节、国庆节和老年节这三个日期相距较近的法定节假日的放假与调休。

    仍需注意的是,在五一长假被取消后,国庆节七天长假是劳动者在春节之外所能享受到的最长休假,许多人选择利用这段假期外出旅行。而在国庆之后,政府事业单位迎来了年底总结的繁忙阶段,企业还需集中人力去应付内外贸“圣诞订单”,周末加班的密度骤然上升。这也意味着,即便老年节当天成为法定假日,许多人仍需要利用这一天来完成手头工作的后续处理或准备工作,很难抽出时间回家。

    有人提出,让老年节参照端午节、中秋节模式放假,以保证人们有足够时间回家探亲,但如果这样的话,又会将老年节前后两个周末拆得七零八落,连带此前的中秋节和国庆节假期,九月和十月的日程表将更加混乱。

    要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定要求,又要让老年节和“常回家看看”变得可行,应首先着眼的是改善“常回家看看”探老义务条款的可操作性,对此条款作出一定的细化阐释,要求各类用人单位在制度和管理上作出相应的调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在这方面作出示范。为避免企业在承揽“圣诞订单”等业务高峰期,因履行较多的员工休假探亲义务而承担运营损失,劳动主管部门、工会应引导和推动员工尽可能选择年内其他时段错峰探亲。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初衷是为了营造全民敬老爱老的社会氛围,设定老年节的目的也是为了服务于这一点。从这个意义上讲,子女在老年节当天回家探亲固然值得激励,但如果能够在其他时间履行探亲义务,也不应引起非议。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