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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川雅安地震发生后,港府透过赈灾基金拨款1亿元港币给四川省政府赈灾,17日有议员要求交代拨款的使用和监察情况。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表示,港府已通过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要求四川省政府完成有关工作后,提交拨款用途评估报告,但没有设定期限。林郑月娥重申,如证实有任何不当使用拨款的情况,相关款项均须全数退还赈灾基金。(10月7日《南方都市报》)
每一个人的捐款,大都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知道其去向,用于何地,用于何事,如果不知道便有权利追回,这是国际慈善机构的通行做法。而反观中国内地,民政部2006年就颁发《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要求基金会向社会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募捐活动的信息、资助项目的信息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可是,现在我国的基金会超过2200家,其中1288家基金会没有建立自己的官方网站,慈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有一半左右的基金会,至今仍没有公开慈善内容和财务信息。
不过,国内也有向捐赠者以合同协议的形式,进行捐赠的先例。2003年,广东的龙辉先生准备在西藏捐建一座小学,由于担心捐赠的钱挪作他用,故此在捐赠的协议当中作了详细的规定,并把协议进行了公证,由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此环境下,捐赠的学校如约建成,资金得到了有效利用。这可能是中国第一例用法律的形式,来保证资金用途,并追究违约责任的捐赠。
无独有偶,去年一则内容为 “香港政府拨款和教育界募捐所得重建的绵阳一所中学,遭到地方当局拆毁”的网帖引发了广泛关注。当时援建的绵阳紫荆民族中学已经于2011年搬离,新校区已于2012年2月底正式动工修建。香港政府正式向四川当地追索有关拨款。一时间,引起舆论的一片哗然。
长期以来,我们总呼吁发扬社会爱心,很少对捐赠的成效作出制度性安排,以及遇到违约情况,如何进行约束。所以,才导致了一些不争气的慈善机构,不断被曝出丑闻,让慈善在公众的心中蒙上了难以启齿的阴影,以至于当雅安地震发生后,网民不买红会的账,内容为“滚”的回复占据屏幕。只有尊重每个人的意原,才能使捐赠成为真正自发、自愿的行为。
所以,国家应用法律的形式,来强制慈善组织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能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倘若需要改变用途,应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对违反捐赠人捐赠约定将捐款挪作他用的行为,捐赠人有权要求慈善组织及时改正,如慈善组织不改正,捐赠人可以撤销捐赠并追回捐款。颇具欣慰的是,去年9月份,《深圳慈善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中,首次明确了捐赠人追回捐款的权利。倘若有了这个法律“紧箍咒”,不仅能让慈善走上健康的发展之路,也能杜绝慈善身上的所有腐败寄生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