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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芦山地震发生后,港府通过赈灾基金拨款1亿港币支援救灾。日前,有议员要求交代拨款的使用与监察情况。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表示,港府已要求四川省政府提交拨款用途评估报告,但未设定期限。她重申,若当地政府对捐款使用不当,须全数退还。(10月17日《南方都市报》)
若使用不当,须“全数奉还”,这看似苛刻,却不过是港府调拨善款后的惯常做法。去年5月,因援建的绵阳紫荆民族中学被拆,港府就曾收回200万港币捐款,将其回拨到特区政府设立的四川重建基金中。收回捐款,让不少内地民众开了眼界。
在有些人看来,捐出的款物就像泼出去的水,覆水难收。慷慨解囊,就已尽到单方道义责任;至于它流向哪里,则无暇过问。在现实中,即便捐赠者发现善款未如愿使用,甚至是遭挪用,也只是表达失望,抑或是予以谴责。将捐款收回的,则颇为罕见。
而港府在赈灾拨款后,非但指定捐款用途,而且密切关注、不时询问、及时追踪,要求提交拨款用途评估报告。而以“使用不当”为前提的捐赠收回机制,也很严苛。此举意图,就在于让捐款“用到刀刃上”。
港府的较真做法,委实刷新了我们的慈善视野:原来,慈善不止于捐资拨款了事,还能有“洁癖式监督”,对善款去向可“全程监控”,若发现乱象,可启动收回机制。这对捐赠者权利轮廓的划定,势必也能矫正部分人的慈善观念“误区”。
捐赠收回机制,是慈善监督的“框架补充”。善款运作,会有个完整流程,将监督贯穿于流程始末,而非捐完了事,实现慈善互动,也是对“烂尾”式慈善的规避。行使善款收回权,为的是实现慈善价值,避免善款去向不明,抑或被滥用错用,挥霍爱心。
实质上,捐赠可有条件地收回,也是恪守契约精神。慈善绝非单向的,对慈善主体而言,授受双方达成协议后,就该共同遵循契约——善款必须用于所需,尤其是定向捐赠,而不能轻易改变用途。后置性地收回,某种程度上,就是对“违背契约”的追惩。这既给受捐者敲响警钟,须循规蹈矩、履责尽职,也是在倒逼善款得以“善用”。
慈善监督,从约束层面讲,是“他律”。香港的“洁癖式慈善监督”,也昭示了一个道理:支撑现代慈善发育的,未必只是在公众心中发酵的行善冲动、道德自觉,更应有“他律”,即完善的监督制衡体系。
相较之下,在内地慈善领域,监督机制仍偏于孱弱。慈善信息的不透明,行政主导下的慈善运作效率低下,募捐动辄“指标摊派”,“雁过拔毛”式利益攫取,都印证着,慈善监督尚处在亟待完善的状态。在此语境下,捐赠收回机制,不乏借鉴意义:监督的目光,或能促使慈善运作更趋规范,增强透明,有序操作,对接公众期许。
若慈善监督疲软,则无异于对违规运作的“高容忍”。就此而言,香港的“洁癖式慈善监督”,包括捐赠收回机制,确应好好学习。也只有监督“无缝隙”的土壤,才能涵养温润的慈善气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