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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相关新闻见今日本报T14版)
网购食品是网购商品的一种,平台对于网购商品承担何种责任有着共性。在10月2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该责任有了新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遗憾的是,对于何为“明知或者应知”,新消法并没有细化。这或给将来执法、司法、守法带来一定障碍,也让网络平台在模糊地带有了“游刃有余”的空间。可见,让平台在一定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是食品安全法《送审稿》首创,而是对新消法的延续和进一步明确。
食品安全法本应在尊重网购共性规定的基础上,针对食品安全提出更符合特性、更为明确的标准。然而,《送审稿》也只是含糊地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这相对新消法在一定程度上更为明确,有了一定进步,但步伐还是不够大。
食品安全大于天,而网络平台责任也须接地气。在强化网络平台责任的同时,也须注重平台权益保护。既不能忽视平台责任,更不能将之无限放大。而平衡点就在于如何界定所谓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因此,有必要参照国外立法经验、参照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将之细化,采取列举的方式,让各方权利义务一目了然。毕竟,法律的本能在于定纷止争,而要实现这种本能,“明确”是关键。
同时,让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责任,还需要有配套制度赋予平台相应权力,实现权责统一。严格说来,在现行法的语境下,平台怀疑电商售卖不合格产品,需要先由行政机关取证调查,否则,平台不能仅凭怀疑就擅自处罚或关店。而如果一刀切地赋予平台相关权力,又将使其权力过于膨胀。所以,要在鼓励交易的同时,维护网购市场秩序,就需要赋予平台某种质疑权,当其向电商提出合理质疑,电商就应对所售商品的合格性负举证责任。否则,平台将获得进一步的处理权,在此期间,平台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冻结交易。
此外,还须进一步完善保证金制度,出于食品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可以考虑,对于网售食品的电商,强制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既是信誉的保障,也能避免平台在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权无从实现的尴尬,对电商也是一种制约。
当然,我们更需要认识到,网购只是为不合格食品提供了平台,对之规范确实能起到减少不合格食品销售渠道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更应将目光放在源头治理上,只有在源头上卡着了不合格食品的生产,食品安全问题才能根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