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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锋:网站连坐是网购食品的“权益险”
//www.workercn.cn2013-10-31来源: 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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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近年来,网络食品交易行为日趋活跃,从巧克力、火腿肠、饼干、月饼到大闸蟹、羊肉串、快餐、特色菜,几乎无所不包,交易量越来越大。网购食品是一种潮流和趋势,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方便,促进了食品市场的流通。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由于网上销售食品准入门槛低、经营地点不固定、缺乏正规手续,假冒伪劣和“三无食品”混杂其中,消费者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且消费者买到问题食品后维权困难。

    为应对这些问题,确实很有必要用法律对网购食品的责权利作出明确划分。而让网站承担连带责任是非常合理的,也保持了法律的延续性。现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网站也属于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显然,《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草案送审稿规定的网站连带责任与现行法律规定是一致的。

    这一规定让人充满期待——如果食品销售者所在的网络交易平台能够就问题食品承担连带责任,能够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就相当于给消费者网购食品加了一道“权益险”。比之分散、经营不稳定、责任意识参差不齐且身份模糊的网络食品销售商,网站经营更稳定、实力更强、身份信息更明朗、承担责任的能力也更强,消费者找网站维权也更容易,网站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给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网站承担连带责任的另一个积极意义是能够倒逼网站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把好准入关、日常监管关,积极清退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经营者或者有经营瑕疵的食品经营者,积极向出售问题食品的经营者追偿。这样,就能够有效净化网络食品市场,提升食品安全水平,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就能够从根源上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网购食品越来越安全,维权越来越容易,就能够进一步促进网络市场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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