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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访制度正在进行重大变革。记者近日从权威部门获悉,国家对各省市不再搞全国范围的信访排名、通报,有关部门确立了“把矛盾化解在当地”的新思路。(11月11日《新京报》)
在当下的语境中,信访制度既是民众的监督方式,也是救济方式。上访和接访的对接, 一方面启动了公民权益的救济,通过公权力机关自上而下的权力运作,矫正某些作为,特别是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作为,保护公民的权益。另一方面,公民的上访也启动了监督的程序,公民的上访让公权力机关掌握了某些违法违纪的信息,从而监督公权力的合法运行。
的确,作为某种非制度性的应急补偿反应,信访作为民众反映各种社会问题、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个渠道,以及之前政府对于信访排名通报的制度安排,的确可以旗帜鲜明地表明政府倾听民声、体察民意的态度和作为,亦及时有效地宣示了行政体系纾解民忧、抚慰民瘼的施政态度和政治理念。但是,必须承认的是,这种应急式的反应,并不具有制度建设所要求的公共性和日常性特点。必须承认,要想在纷繁复杂的利益格局中,真正彰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决心和信心,还必须构建某种坚定有效、制度化解决问题的体制机制,这才是隐藏在大接访背后的制度逻辑。
正如有学者所言,在一定的程度上,信访存在的理念基础是传统社会长期存在的“人治思想”,而非现代政治应该奉行的法治思想。从现实看,民众上访的成功率取决于所接访部门的级别,以及领导的重视程度,“老大难,老大出面就不难”,正是信访制度人治色彩的折射。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有必要看见,建立常规化法治化的制度机制,才真正适合当下社会形势和未来发展方向,这样的一种公共规则,才可以真正“让中央各部门不再疲于接访,让某些地方政府不再忙于截访”。一个清晰的反向参照系是,在许多国家的常态体制中,没有信访这样一个机构,公民的一切权利的主张都是在法庭上完成的。因此,我们也应该开启更多的公民法治救济通道。
常识而言,公民与其他社会成员、组织发生了利益冲突,完全可以借助法律的通道,通过法律诉讼的形式得到解决,没必要让党政机关充当裁判者。而涉及公权力机关及其官员的侵权行为,如果构成违法,也应该控诉到法院更为合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公共治理成本更低,公民的权益更容易得到维护。《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许多官民之间的纠纷不再通过信访而是通过法庭的诉讼活动来解决,“民告官”现象越来越普遍,这就是一种进步。
在一些官员的视野中,上访被视为不正当行为,公民上访举步维艰,正说明信访制度的先天缺陷,因此, 不断完善信访制度是重要的,而健全公民法治救济渠道更为重要。信访是迈向现代治理规则的中途岛。现代社会条件下,任何关乎民生之痛、民瘼之忧的解决,都有着固有的解决问题的自身规律和原则。一方面,民生无小事,信访不排名,客观上向各个地方政府提出了更高诉求,要主动作为,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在信访之外,推动更适合当下社会形势和未来发展要求的法治化制度机制和公共规则的建立,更是中国法治必须走向的目标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