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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枫逸:“工程为文物让路”何时不再成新闻
//www.workercn.cn2013-11-19来源: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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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沪高铁在修建过程中,为避让明皇陵,多花了2.3亿元,多建了近6公里的桥梁,多挖了285米隧道。日前,京沪高铁徐州至上海段总设计师、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王玉泽总工程师,在华中科技大学ICOMOS—Wuhan“工程·文化·景观”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公开披露了这组数据。(11月18日《长江日报》)

    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明皇陵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京沪高铁项目更改设计方案为其让路,只是在遵守法律规定。然而,这一底线正义,之所以成为媒体追逐的新闻,网友关注的焦点,也从侧面折射出文物在施工挖掘机面前,往往扮演被伤害者的角色。

    去年是《文物保护法》颁布30周年。据全国文物普查统计,近30年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与工程为文物让路相比,映入公众视线的,更多的是项目破坏文物的事件。广州金陵台、妙高台民国建筑,更是在当地规划部门明确下文暂缓拆除的情况下,被开发商连夜突击拆除。

    工程为文物让路的规定缘何一再被无视,这一方面在于守法成本和违法代价的失衡。根据文物保护法,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这就意味着,倘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落实相关文保规定,施工方又要增加工程开支,又会延误项目进度。相反,如果破坏文物,只需面临最高50万元的处罚,简直就是罚酒三杯。两害相侵取其轻,许多建设单位甘愿受罚,也不愿意工程为文物让路。

    同时,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也成为一大推手。在一些地方看来,项目开发是显性政绩,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文物保护则是隐性政绩,只见投入不见产出。当两者产生冲突时,自然要把项目进度放在首位,文物保护则处于“讲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的尴尬。文物部门相关人士坦言,一些市、县重点工程,特别是一些“首长工程”、“形象工程”,往往是长官意志代替法律规定,基层文物部门迫于压力,无法开展正常的执法工作。

    文物是历史的见证,保护遗迹就是保护民族的记忆。文物保护和工程建设的矛盾,实际上是短期的经济利益与长远的文化发展的矛盾。我们不能目光短浅,为工程让路文物的代价锱铢必较,而应看到文物之于文明传承的深远意义,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正如埃及文物管理委员会第一主席穆巴拉克夫人所言:“我们没有理由把祖先的遗产当商品对待,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传承人类文明。”

    要想“工程为文物让路”不再成新闻,首先需要强化法律刚性,提高违法成本。目前《文物保护法》修订工作已经启动,除了提高对破坏文物的处罚上限外,有必要引入公益诉讼,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对文物损害案件依法提出经济赔偿;其次,厘清权力边界,完善文物保护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促使地方政府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自觉摒弃单纯追逐GDP、追求眼前利益的短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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