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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将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调离执法岗位。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宣讲团成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在日前公开发行的三中全会《决定》辅导读本中撰文披露上述内容。(11月27日《南京日报》)
临时工命运走在“十字路口”。从恢复“临时工”的名誉上讲,如果“临时工”不再执法,也就不用再“背黑锅”,不再成为“替罪羊”,从源头上还其清白与尊严。从执法的严肃性上讲,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执法,是对法制社会的伤害,会埋下安全隐患,随时会激化社会性矛盾。若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将是法制社会之幸。这些希望确实存在,有其可能性,未必有其必然性。如果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仍然“忙不过来”,根据“工作需要”,合同工、临时工“协助”执法的现象还会出现。
唯有简政放权,才无需临时工执法。长期以来,临时工参与执法,是因为执法者“人手不足”,太多的事要做,而取得执法资格有着能力门槛与编制限制,于是,合同工、临时工进行执法成为“中国式执法”的必然现象。事总得有人做,法总得有人执,临时工参与或协助执法,作为法制社会进步的过渡产物,有现实存在的“合理性”;衡量法制社会的标准或很多,但只要还存在临时工执法行为与现象,法制社会就是不完善、不健全的,与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背道而驰。
唯有简政放权,才无需临时工执法。如果还维系现在的执法范围与空间,临时工不执法可能只是“临时的”,他们随时可能“上岗”。简政放权,“浓缩”执法范围与空间,才是釜底抽薪之举,亦是根本之策。有观点认为,公权力边界的调整是机构改革的重要方向。因此在机构改革深化中,如果能够明显看到审批权限的下放、经济和社会主体明显感受到“更大的自主权”,如果能够感受到基于国情国力的基本公共服务“有人管、管得了”,人们完全可以相信这次机构改革在沿着正确的方向积极前行。
执法权“很丰满”,执法者就不可能“很骨感”;相反,执法权“很骨感”,执法者也就不可能“很丰满”。这是浅显的道理。“向市场放权,向社会让权”,“强化宏观调控,强化民生保障”……当这些目标实行之后,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去执法也就变得很轻松。值得提醒的是,传统的行政执法模式与习惯也要与时俱进,加快在依法行政框架下的行政执法改革与创新,由执法范围的“量变”、执法人员的“量变”,引发执法功能向更好地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公民权利的“质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