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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高中女生琪琪从广东陆丰望洋河桥上跃下身亡。前一天,因怀疑她偷窃服装,店主将监控视频截图发至微博求人肉搜索。很快,她的个人隐私信息曝光,成为身边同学朋友指指点点的对象。广东陆丰警方将服装店主刑拘(今日本报A20版)。
一个花季少女,因为一条求人肉搜索的微博最终走上绝路,这样的悲剧实在令人震惊。与其说是店主发微博求人肉搜索的行为酿成了最终的惨剧,不如说是积极参与人肉搜索、曝光琪琪的个人信息、并加入对其攻击谩骂队伍的网友给了她致命一击。而在事发后,涉事店主的新浪微博上,多达768条评论绝大部分充满了指责和侮辱。这些评论者中,也许有不少也曾参与对琪琪的网络围攻,但在琪琪死后又把矛头对准了店主。其实他们如果良心发现,应该好好自责,以后别再重蹈覆辙,而不是继续这种暴民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无论是琪琪还是店主或是其他人,如有违法犯罪行为自有法律惩处,任何人都没资格自命法官,对他人进行网络审判,更不能用攻击性言辞随意侮辱他人。
店主将监控视频截图发至微博求人肉搜索的行为确实已经违法,侵犯了琪琪的个人隐私。即使她真偷了服装,也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不能随意曝光其个人隐私信息。何况琪琪只是被怀疑盗窃,店主也没有可靠的证据证明她是小偷,怎么能随便给人扣上小偷的帽子并发动网友进行人肉搜索呢?结果,不仅间接害死了琪琪,自己也身陷囹圄,这样的教训够深刻了。《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追查小偷为由曝光他人照片或视频,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也极易造成误伤,让长得相似的人莫名成为众人眼中的“小偷”。想快点抓住小偷,应该报警并把照片或视频交给公安机关,而不是用自制通缉令的方式在网上曝光嫌疑人的相貌。
严格来说,当地警方以“侮辱案”立案侦查,并将服装店主蔡某某刑事拘留的做法更像是在应付沸腾的民意,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刑法第246条与“侮辱罪、诽谤罪”有关的内容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而正如媒体所指出的那样,当事人一方死无对证,一方刑拘在案,琪琪能否洗脱嫌疑还很难说。除非有证据证明店主是故意栽赃给琪琪,否则很难以侮辱罪或诽谤罪对其定罪。如果琪琪确实有盗窃行为,其名誉受损自己的责任更大,就更不应该以“侮辱案”立案了,否则以后谁还敢骂小偷?
更准确的罪名应该是“寻衅滋事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侮辱罪、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寻衅滋事罪则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量刑上看只重不轻。当然,该被定罪的也不只是店主一人,曝光琪琪的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等个人信息的人;积极参与对其攻击辱骂、致使她承受不住压力自寻短见的人,也应该作为共犯论处。这才能让热衷人肉搜索者冷静下来,别再盲目发起及参与各种人肉搜索,害人害己。
人肉搜索在网络监督和肃贪上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其并非总是正面的,因人肉搜索引发的血案也不是第一次。如安徽籍男子林明在网恋女友提出分手后,通过网友展开“人肉搜索”得知女孩在新乡某学院读书,他冲动之下赶到新乡,在送给女孩88朵玫瑰后将其杀死。(2009年3月4日《大河报》)但显然这一案件并没有引起有关部门和网友的重视,不仅与“人肉搜索”有关的立法依然缺失,很多人也仍然以为在网络这一虚拟世界,干什么都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甚至热衷于充当网络法官,对其认为的“坏人”随意攻击侮辱。女生遭人肉搜索后投河身亡的悲剧也许能让“人肉搜索”消停一段时间,但如果没有法律规范和有效的普法宣传,悲剧重演只是时间问题。
当然,也无须因噎废食,彻底禁止人肉搜索。但应该提醒大家,人肉搜索也有法律边界,只能用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不能用来侵犯他人隐私,损害其名誉。所了解的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应主动提供给执法部门,而不是随意在网上公示,以免伤及无辜。即使对方确实有犯罪行为,也要由相关部门依法制裁,不能随意进行网络审判,滥施网络暴力。否则,就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