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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用条例》既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又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起点
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一个鲜明特点,就是突出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近年来一些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对此,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以《干部任用条例》为基本依据,推动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选人用人水平。
要着力解决简单以票取人问题。民主推荐是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的重要制度安排,主要目的是落实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让干部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防止少数人说了算。但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突出问题,如一些推荐人员投“利益票”“感情票”“跟风票”,导致推荐结果失真失实;部分地方、单位党组织被推荐票“绑架”,过分看重票数,简单以票取人;一些干部因怕丢票而当“老好人”、不敢担当甚至拉票贿选等。《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发扬民主,把民主推荐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同时又对民主推荐重新定位,把民主推荐结果调整为确定考察对象的参考因素之一,并规定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这样既能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又切实贯彻群众公认原则,发挥了民主推荐作为选准用好干部重要手段的作用。
要着力解决简单以分取人问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和地域、体制限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凡提必竞”、动辄面向全国甚至海外选拔、“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等现象。《干部任用条例》既坚持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又着力改进规范。明确了这两种选拔方式的适用情形,强调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进一步严格了资格条件,防止随意突破规定甚至“量身定制”;明确要求提高竞争性选拔的科学化水平,加强能力、素质测试测评,突出实绩竞争,注重一贯表现,有利于防止“一考定音”,真正让干得好的干部脱颖而出。
要着力解决考察失真失实的问题。近年来,干部考察知人不深、识人不准导致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问题时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干部任用条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突出了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等的考察,防止单纯以经济总量和增长速度评定政绩,与干部德才素质划等号。优化考察程序和方法,强调考察要保证充足的时间,避免走过场。体现看平时、重一贯的要求,增加了综合分析环节,要求把考察情况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比较印证。特别是突出了对干部廉政情况的把关,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这些新规定,有利于提高干部考察质量,客观真实准确地评价干部。
要着力解决“破格”变成“出格”问题。这些年来绝大多数破格提拔的干部是优秀的,干部群众是认可的,但也有一些单位在破格提拔上出现了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破格提拔缺少制度规范,资格条件和破格人选把关不严,破格提拔工作不透明、暗箱操作等,影响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干部任用条例》坚持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又从严进行规范。规定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方可破格提拔,并明确了具体适用情形。强调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突出严格审批把关,规定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规定讨论决定和任职前公示时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改革的目的在于解决问题,任何一项工作都是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向前推进的。《干部任用条例》既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又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起点。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以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为抓手,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