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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日前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条例明确提出,六类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中包括: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
这次新印发的条例,亮点颇多。其中,关于“裸官”的内容之所以更受网络关注,大概是因为,一方面贪官外逃现象令人深恶痛绝;另一方面,对“裸官”在制度上加强防控,正是公众所期待的。
关于外逃贪官,《法制晚报》有一组数据足以让人瞠目结舌:近30多年来,我国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卷走资金约500多亿美元,人均卷款1亿元人民币。这些外逃贪官在国外通常出手阔绰,买房不眨眼。显而易见,先“裸”后逃,是外逃贪官们的基本规律。而防控贪官外逃的第一要务,是管好“裸官”。
关于怎样管好“裸官”这个问题,有些地方其实已经有了举措。比如,广东省、湖南湘潭市都规定,“裸官”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显然,有贪腐问题的“裸官”若担任正职,或者获得提拔,无疑为其外逃提供了方便之门,因为权力与约束力是一种反比关系。尽管在提拔任用方面收紧“裸官”权力是必要的,但终究只是治标之策。想想看,“裸官”如果已经是正职或重要岗位的领导,怎么办?领导干部人数众多,如何辨识哪些干部是“裸官”?“非裸”官员获提拔后,有没有“后裸”的可能?
所以治本之策,应当是以“裸”治“裸”,让每一个官员在个人事项及家庭财产方面,先大大方方“裸”起来,这才是正能量的“裸”。说起来,“裸官”原本就是一个好词儿,在许多国家,它的意思是公开透明,财产收入无秘密。在我国古代,也不乏“裸体”做官者,他们履新时,不带亲属随行,“裸”身而来,清白而去。可见当官还是“裸”的好。
当然,防控“裸官”,不能搞有罪推定。当前语境下的“裸官”,并不能直接与贪官画等号。毕竟,官员子女有权出国正当求学、就业。因而将“裸官”置于“聚光灯”下特别监管,存在挂一漏万的风险。所以治“裸官”不能专门针对“裸官”,而应当让所有官员都正确地“裸”起来。
正确的“裸”,就是让官员家庭财产信息去神秘化,权力运行透明化。这既涉及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全面推行,也涉及官员权力的监督约束。毋庸置疑,让官员财产和权力“全裸”起来,就无须另行专门建章立制防控错误的“裸”。一套科学的制度不仅可以管用上百年,而且还能管到其他很多方面,从而省去“一事一制”的怪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