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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外的新闻报道和影视作品中,经常有这样的情节:某人因心理问题或其他原因,被法庭剥夺对其孩子的监护权。法庭的规定有些已具体到要求某人不能接近孩子、跟孩子的距离必须在多少米之外这个程度。
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虽然有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在如何执行上没有具体规定,所以,父母因失责而被剥夺监护权的事情很少听说。
新华社近日报道说 ,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出台这一政策的直接原因,是近来父母失责导致儿童伤亡事件频频发生,如南京饿死女童案,贵州流浪儿童在垃圾箱内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案。
这样说来,在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这一块,我们也要与国际接轨了?
但是,如果全面、深入地了解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现状,就能知道,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即使能顺利出台,对一部分未成年人未必能起到保护作用。
2012年11月16日,贵州毕节5名流浪男孩因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据了解,这些孩子的父母大都外出务工或忙于农事,难以照料子女,起到监护作用。因为贫困,无数打工者早就无奈地放弃了对孩子的监护权,或者说,他们的监护权早就被贫困所剥夺,广袤的农村里,无数留守儿童与年迈的爷爷奶奶一起艰难度日。
去年年底,深圳可立克公司、德林克公司被曝非法使用童工,有关部门将这些彝族童工送回四川大凉山区,当然是保护儿童之举。谁知这些孩子和家长并不领情。虽然这些学龄儿童可以享受义务教育,但因他们的父母付不起伙食费只能辍学,出来打工,可以把钱寄回去养家,还能经常吃到肉,比待在家里吃窝窝头好。所以,有关部门对他们的解救、遣返,是想维护他们的权益,但是,在这些童工和他们的父母看来,是断了他们的生路。贫困,让这些儿童在劳动力市场上有了价格。贫困不消除,立法就缺乏基础。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无疑是道德之举。但是,据说童工发生率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有极强相关性。当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千美元时,童工现象就会自然消失。美国1938年才禁止使用童工,只因当时其人均收入水平已经超过5千美元,家长不必再靠孩子打工也能吃饱,而不是道德诉求之功。这个说法忽略了一个因素——就是分配的公平。
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2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519322亿元,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为135404万人,据此,2012年中国人均GDP为38354元,截止2012年末,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为6.2855,这就意味着2012年我国人均GDP达到了6100美元。但是,童工现象并未“自然消失”,这是否跟分配公平有关? 如果分配公平缺失的现状不改变,人均GDP再高,贫困地区的孩子还是要出来打工,即使你剥夺了他们的父母的监护权,也无济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