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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获悉,民政部等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中国现行法律中,虽然有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在如何执行上没有具体规定。最高法表示,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新京报》1月21日)
父母是孩子最亲近也最可靠的人,其监护权的获得具有自然属性,也具有法定责任,可谓“天赋权利”和“权利法定”的结合。而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既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一种法定责任。然而,假若父母本身不具有履行监护的责任,未能保护孩子而且伤害孩子的话,那么就需要考虑对其监护权的重新认定与赋予,否则最后会对孩子带来巨大的伤害。
任何一个孩子都有免受伤害的权利,现行法律的最大短板在于,虽然有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条款,但在如何执行上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对监护者进行“监护”,缺乏相应的法律原则和具体标准,更缺乏相应的干预机制,大量的失职和伤害未成年人事件,也因此而被忽略,未能让孩子受到必要的保护。
有一个例子可以看出我们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差距。一位旅居美国的华人说,以前自己在家里可以对孩子大声喝斥,但在美国却小心谨慎,原因是假若被邻居听到其粗暴的训斥孩子,就可能报警让警方干预,严重的情况下会被剥夺监护权。在国内这种情况却司空见惯,甚至连体罚也大行其道。由于相关干预机制缺乏操作性,也使得监护者缺乏监督。
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应当是法制完善的题中之义。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应有“法外之地”,也不能用道德标准去替代法律功能。当其监护者已经成为伤害者的时候,就需要通过监护权的转移和限制,让其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保护,避免伤害的延续和升级,这既符合法定原则,也符合国际惯例。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当务之急是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让其早日落地,在“亮剑”发挥威力的同时,给予未成年人人性化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