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日前,江西省印发了《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明确指出,今年起,如果江西省的国企员工想要创业,一份停职留岗的“三年之约”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经过单位批准后,职工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三年期满职工可自行选择回原单位就业或停职继续创业。(1月27日《中国青年报》)
“停职留岗”作为特殊时期的产物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那时民营经济不甚发达、市场经济还没有崛起,社会需要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市场中去,于是“停职留岗”制度应运而生。在政策适用初期的确取得不小成绩,激活了民营经济的发展,也为时代的进步烙上了深深的印记。30年过去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而作为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特殊产物,“停职留岗”应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以便更好地呵护市场规则。
社会共识其实早已达成,“停职留岗”绝对不再被允许。“停职留岗”最直接的负面影响便是挤占编制,让需要的人进不去,不需要的人却又“占着茅坑”。最坏的影响,除却“吃空饷”不断之外,还有可能滋生更多的腐败问题,因为这些人有更多可供利用的资源。但遗憾的是,尽管有不少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停职留岗”,但这种现象依然不断出现。这意味着 “停职留岗”很不合理,但它依然游走在法律法规的灰色地带。甚至于在不少地方的文件中,还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人员停职留岗,让他们无后顾之忧地置身于市场中。
虽然大家都知道“停职留岗”必须尽早退出,但仍有不少人表示支持,如有专家表示,“体制内单位集中了相当多的优秀人才,但因为不创业他们也能生活得不错,犯不着冒那么大风险。所以,要鼓励他们创业,就必须给他们一些合适的条件,降低他们创业的机会成本,这样从实际效果上看会有利于激活人才效率。”这样的观点有一定的市场,很多人认为,这样能更好地激活市场活力。
只能说,这“看上去很美”,但在现实操作中,一方面,有利益的地方就有人觊觎,国企职工、事业单位员工、公务员等群体,他们所拥有的社会资源要远大于普通公众,一旦他们“停职留岗”去创业,可能会侵害市场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停职留岗”制度本身暗含了诸多不公,因为该项制度意味着国有企业的职工比民营企业员工享有更多的就业权益和保障。
显然,“停职留岗”背后蕴含的制度不公,是对市场经济规则的一种破坏。既然共识早已达成,那决策便不应姗姗来迟,不应让“停职留岗”再留制度尾巴。毕竟,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比鼓励几个国企员工进入市场要重要得多,也更能激发市场活力。国企职工要么辞职创业,要么留在国企上班,这应跟鱼和熊掌一般,不可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