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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国将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医保试点。国务院医改办公布通知,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各省要全面启动或扩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减轻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近年来,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已有较大提升,但因大病而出现致贫返贫的现象仍然存在。在这个背景下,国务院医改办要求大病医保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全覆盖,无疑是大病医保政策扩容的又一利好。而从更长远看,相较于“扩容”,大病医保更面临着“提质”的任务。
大病医保的资金多寡,直接决定了保障水平。目前大病医保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居民医保筹集资金或历年结余基金,参保人员无需额外缴费。这意味着大病医保的保障程度,直接受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的影响。就试点情况来看,一些地方正因为后者结余资金不多而面临大病医保难以落实的尴尬。鉴于此,有必要将大病医保这一新因素纳入居民医保额度的设定,以此重新厘定参保金额。具体情况,可参考一些先行试点地区的报销情况。
大病医保的保障标准也需要重新审视。目前纳入大病医保的疾病已达20种,基本可以涵盖一些常见大病。但是,一些罕见性的大病或是常年性的慢性病,由于医治难度高、治疗费用高,同样急需大病医保的保障。大病医保,应该对应的是费用高,而非疾病之大。只有真正从费用的角度来确定大病医保的保障标准,按照费用划分而非疾病划分,才能尽可能做到应保尽保,杜绝因病返贫致贫现象,也更加契合大病医保的政策初衷。
大病治疗出现异地、跨区域治疗的几率更高,民众对于“一站式”异地结算的需求,也更强烈。而现今条件下,异地结算难等问题仍然存在,这直接影响到大病医保的保障质量。此次国务院医改办也要求商业保险机构要利用全国网络优势,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异地结算等服务。这方面,仍需要各地在和商业保险机构合作的过程中,加强对于商业机构的监管,提升保险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大病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城乡居民因病致贫的社会现象,它实质上是一项服务性的民生工程。明晰这一点,要求各地政府在落实过程中,必须将大病居民和家庭的核心利益摆在第一位,在保障范围上,尽量应保尽保,在保障标准上,花费越高,报销比例也应越高,在报销手续上,应做到怎么便民怎么来。以此审视,尽快实现大病医保的全覆盖,并加速大病医保的“提质”,才能真正提升大病医保这一善政的含金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