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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河南省公安厅下发的通知中,特别强调全省公安机关在案件侦破中要强化证据意识,确保“命案一起都不能错”,该通知没有要求“命案必破”。当地法律专家称,河南公安由“命案必破”向“命案不能有错”的悄然转变,是司法的进步,值得赞扬。(2月26日 中国新闻网)
胥警祥案、赵作海案,以及近期“商丘男子涉奸杀被羁押10年”等案被媒体曝光,使得河南公安系统内部广泛流行的“命案必破”制度饱受质疑,防范冤假错案呼声日渐高涨。
事实上,“命案必破”并非河南警方独有,各地警方都曾将其列为一项重要工作原则。近年来,随着一些冤假错案的曝光,警方开始淡化“命案必破”这一要求。而问题比较突出的河南警方,则在弱化“命案必破”的同时,提出了“命案一起都不能错”的新要求。河南警方由“命案必破”向“命案一个都不能错”的悄然转变,不仅受到各地警界的关注,而且受到法律专家的好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知名律师陆咏歌指出,“命案必破”或者过度强调破案率,违背了科学规律,是主观替代了客观,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冤案、错案的增加;而强调“命案一个都不能错”,强化案件侦破过程中的证据意识则是一种司法进步,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最有力武器,这种做法值得赞扬。
其实,对于“命案必破”这个要求,从内涵上看,原本没有错,人命关天,属地发生命案,能否尽快破案,不仅关系受害方的切身利益,而且也关系社会的稳定,意义十分重大。但是“命案必破”并不等于警方为了尽早破案而违规操作,甚至在办案时“滥用”手段,刑讯逼供等。况且,法律也明令禁止各种形式的刑讯逼供,而用刑讯逼供的方式办案,只能说明办案人员法治精神的缺失和能力素质的低下。
再来看“命案一起都不能错”这个新要求。对执法司法机关而言,掌握的是人民赋予的执法司法权力,秉公执法司法,确保每一起案件都不出错,体现出公平正义,这是职业上的一种刚性要求。如果案子办错了,就只能说明执法司法的能力不强,存在着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甚至存在着执法司法腐败的嫌疑。从原则性上看,“命案一起都不能错”,也是执法司法机关的“底线”要求,因为这种“错”是错不起的,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
但是,“命案一起都不能错”的要求,并不等于可以放松对警方履行“命案必破”的责任,降低警方破获命案的动力。如何把“命案必破”和“命案一起都不能错”有机结合起来,既破获每一起命案,彰显警方侦破命案的实战能力,又确保每一起命案都无差错并且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这才是需要警方努力而为的事情。
当然,警方并不是“圣人”,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加上如今犯罪分子实施高科技、高智能犯罪,破获命案也面临着很大的难度。要求警方对于命案起起必破,并非科学态度。但是,“命案必破”应当成为警方的一种理念,一种追求;同时,还要强化“命案一起都不能错”的意识和责任,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素质,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