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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 扬:“命案必破”改“命案不能错”是一种进步
//www.workercn.cn2014-02-27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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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公安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确保“命案一起都不能错”,该通知并没有要求公安机关“命案必破”(2月26日中国新闻网)。

    公安机关肩负着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使命,这个使命光荣而艰巨。当民众的生命遭受戕害,公安机关想方设法尽早破案并力求“命案必破”,这本是使命感、责任感的体现,旨在变压力为破案的动力,初衷良好。然而,刑侦自有刑侦的规律,“命案必破”听起来激动人心,实际上并不科学,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在破案指标的压力下,一些公安机关难免采取刑讯逼供、弄虚作假等手段制造冤假错案,致使结果与初衷背道而驰——“命案必破”是为了打击犯罪,“不放过一个坏人”,可冤假错案大量出现,不仅让许多“坏人”逃脱法网,而且让许多无辜者蒙受不白之冤,相当于给社会、给民众造成二次伤害。如此“破案”反而不如不破案,这样的“命案必破”宁可不要、坚决不要。

    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冷静思之,往往现实中在“不冤枉一个好人”与“不放过一个坏人”之间,我们必须作出两难选择。如前所述,“命案必破”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冤假错案是对社会的二次伤害,公安机关做不到“不放过一个坏人”,但完全可以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所以只能选择后者,这是“两利相权取其重”或“两弊相权取其轻”。

    河南省公安厅要求“命案不能错”,同时不再要求“命案必破”,其潜台词正是:首先保证“不冤枉一个好人”,哪怕因此放过一些“坏人”也在所不惜。这样的转变既是对刑侦科学规律的尊重,也是对民众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的尊重;既是防止刑讯逼供、杜绝冤假错案之必须,也是落实“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法律规定之必须。在这个要求下,公安机关的破案率可能会下降,政绩上似乎不太光鲜,但换个角度看,没有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不正是公安机关最重要的政绩吗?所以,从“命案必破”到“命案不能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其中包含着司法理念的进步,也包含着政绩观的纠偏。

    去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发文指出:“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这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是振聋发聩之言。“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命案一起都不能错”不仅是对公安机关的要求,也应当成为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工作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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