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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广玉:“命案不能有错”只是起点
//www.workercn.cn2014-02-27来源: 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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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河南省公安厅下发的通知中,特别强调全省公安机关在案件侦破中要强化证据意识,确保“命案一起都不能错”,该通知没有要求“命案必破”。当地法律专家称,河南公安由“命案必破”向“命案不能有错”的悄然转变,是司法的进步,值得赞扬。(2月26日中新网)

    由“命案必破”转向“命案不能有错”,有助于对“命案必破”这种“破案GDP”进行纠偏,有利于防范冤案错案的发生。不过,“命案不能有错”只是防范冤假错案的起点。要想真正做到“命案一起都不能错”,尚需更多制度上的保障。

    应该看到,“命案必破”过度强调破案率,是一种以主观替代客观的办案方式,的确会导致冤案错案的增加。不过,我们不能因此就将造成冤案错案的责任全部推到“命案必破”上。那些被曝光的冤案错案之所以发生,原因在于案件侦破中过于重口供、轻证据,忽视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在“赵作海冤案”中,办案机关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就承认确实通过刑讯逼供取得了9份口供。赵作海案发在1999年,复核是在2003年。实际上,《人民警察法》、《法官法》以及《检察官法》等均要求,办案机关不得暴力取证和以刑讯逼供的方式逼取口供。然而,这些原则规定由于没有相应的程序和机制来保障,常常为司法的“潜规则”所规避和架空。如,公安机关审讯嫌犯时,律师不能在场;嫌犯面对审讯时只能如实回答,而无权“保持沉默”,等等。

    因此,要做到“命案一起都不能错”,就需要进一步改进制度细节设计。否则,即便没有“命案必破”的压力,也难以杜绝一些办案人员为了口供而乱作为。根据报道,上世纪60年代,美国警察为了及时破案、邀功请赏,也经常对嫌犯威胁恐吓、刑讯逼供。面对这一现象,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个案例的判决,要求警方在拘捕和审讯嫌犯时,必须及时向嫌犯宣读下列提醒和告诫事项:包括有权保持沉默、受审时有请律师在场的权利等。这个后来被称为“米兰达告诫”的措施出台几十年来,警方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发生率基本上降到了零。

    各国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不尽相同,但如果能用相应的机制和程序来保障“命案不能有错”,冤假错案自然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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