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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牵涉法律事宜,有关主管部门针对面临法律制裁的薛局长应该有所作为,可事实上却毫无作为。由是,我们不得不想到问责的必要,我们需要有人对政府运作的秩序负责。
2007年7月至2011年8月期间,陕西省华县移民开发局局长薛英勋兼职出任西安某私企副总,4年间先后从这家民营企业领取工资福利超过100万元。同时,薛英勋还将移民局两部公车租给这家私企,并将7万元租金占为己有。2013年10月,陕西省渭南市纪委接到实名举报,对薛英勋立案查处。
按照正常的程序和逻辑,接下来应该是一系列的组织调查和处理以及司法调查和审判。然而事实却是,2014年11月底,华县法院一审认定薛英勋贪污罪名成立,但“考虑到被告人薛英勋已经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判决后,公诉方华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法院判决有失公允。薛英勋亦提出上诉。而直到今天,薛英勋一直都还是华县移民局局长。
华县移民局党支部书记李宏涛说,自己来移民局工作好多年了,但也是在法院开庭后,才知道薛局长在外面兼职。腐败官员在官商之间游走自如,而负有监督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只在有人举报之时,才如梦方醒;本单位的书记在自己的搭档被法院审判之时,方知他在外面长期兼职;本单位一些职工知道局长只有星期一来单位办公,其他时间均为电话遥控指挥,却不知他在外面长期兼职;另有移民局工作人员称,薛英勋在外兼职,局里许多人心知肚明,但都不敢说,“怕被收拾”。
遇事,我们总是强调,要讲理。现在我们面前有两种理,官本位驱使下的强词夺理、老百姓认可的公理。麻烦的是,现在这两种理严重错位,我们没有办法拢在一起讲。薛英勋兼职的西安某私企老总李某在薛英勋离开公司时,与之约定,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要对外谈太多,薛答应了,大概也做到了。所以,一审结束后,薛英勋对证人李某谩骂威胁推搡。在薛英勋看来,你李某不仗义,把我的事对外人说。薛英勋忘了,李某是对办案人员说的,这是一个公民的责任。
兼职4年,法院一审认定贪污,案件正在上诉,可薛英勋如今却还是移民局局长。只是停止工作,偶尔会来单位转转,“平时主要还是在忙他自己的事情(上诉后的案子)”——书记这样平静地对待这个事情,员工更搞不清这个人到底还是不是自己单位的局长。荒诞被如此平和地漠视。
还有,薛英勋在法庭上辩解,自己租给所兼职公司的两辆车不是公车——从原单位带到新单位的车不是公车,用单位小金库买的车不是公车。如此错位的认知、如此搞怪的狡辩,却有着自以为是且顺理成章的心态与逻辑,直令我等平民百姓瞠目结舌。
此间道理非常简单,无需过多阐释与解读。《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是最初的理性。此后,因牵涉法律事宜,有关主管部门针对面临法律制裁的薛局长应该有所作为,可事实上却毫无作为。由是,我们不得不想到问责的必要,我们需要有人对政府运作的秩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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