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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网费用是美国4倍、网速却不及美国一半;网络运营商宣传上网的带宽有10兆、50兆,但实际测速却远低于此。”(10月15日《人民日报》)
宽带不宽,网速“缺斤短两”现象绝非个案。此前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称国内超半数用户实际宽带下载速率低于运营商提供的名义宽带速率。
据媒体走访调查,运营商提供给用户的带宽速率只是最高峰值,普通用户的宽带很难达到这个峰值。换句话说,运营商把最高速度宣传为一般速度,误导消费者。还有一个原因是小运营商从中做手脚,变“独享”宽带为“共享”,导致实际网速远低于其广告宣传。目前,由于大运营商在宽带骨干网接入领域形成垄断,小运营商为求生存,只能打出低价竞争牌。
运营商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已经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应当承担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存在服务合同,运营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消费者提供宽带服务。如果实际带宽与约定带宽有较大差距,是一种瑕疵履行,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运营商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涉嫌欺诈的,还应当赔偿双倍损失。把峰值速率宣传为正常速率,就是典型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投诉。工商行政部门可对违规企业处以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解决宽带不“宽”,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动”起来,积极查处违法行为,规范宽带市场。鉴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已经增加了公益诉讼程序,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起诉。有关部门应当敢于站出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彰显社会责任。
我们也应当看到市场竞争不充分,少数运营商垄断市场是导致宽带不“宽”的重要原因。也应进一步规范和调整宽带市场格局,带来更多竞争活力,促使宽带真正“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