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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琳:从消法修正中学会接受妥协
//www.workercn.cn2013-10-22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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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这是消法今年启动修改以来第三次被提请审议。此前曾引发社会热议、涉及网购退货、赔付事项相关的条款被进一步细化,而此举也再次引起各方的关注。

    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立法机关很难满足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诉求。消法修正也是如此。以沸沸扬扬的网购无因退货权(俗称“后悔权”)为例。起初就是因为网购纠纷频发,消费者反映强烈,才有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写入消法修正草案。但这一条款甫一公布,就遭到了网购经营者的强烈阻击。在这些商家看来,若“后悔权”得到法律支持,网购的天平将因商家无法对抗“后悔权”而导致买卖双方严重失衡。

    立法必然涉及利益分配。因此利益博弈才成为立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十八大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新十六字方针”中,科学立法被置于首位。要推进依法治国,确保立法的质量是前提。没有科学立法,如何能“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

    科学立法,就不能搞一言堂,也不能偏听偏信,搞拍脑瓜立法。网商对“后悔权”的抱怨,当然会有夸大的成分。但具体到特殊的订制商品、生鲜易腐食品以及众多数字类产品,一经售出就无法再次销售。若不约束“后悔权”,确会给商家带来不当风险。基于此,消法修正草案二审稿,以列举的方式对消费者的“后悔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列举的五类商品包括,“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

    以时间轴来观察草案的变化,博弈之后的修正都在努力追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但这并不是终点。“后悔权”若无进一步的限制,仍有被滥用的可能。比如,一商家为打击同行,故意批量下单致同行缺货,而后又以主张“后悔权”为由选择退货。这种消费者无需承担责任,但网商却不得不承担无法销售的厄运。立法当然不能支持。科学立法的意涵,就是要将这种风险减少至最低。

    或许正因为这一考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才会慎重建议“增加列举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增加规定,退回商品的费用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支持消费者积极维权的基础上,为消费者滥用权力设置一定的法律责任,无疑更能实现利益各方的平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着眼于合法权益保护,而不是不加区分地支持消费者打压商家。换一个角度看这次修法,对诚信商家的支持,对不法商家的打击,其实都是对消费者的保护。其实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应从消法修正中学会接受妥协,并接受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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