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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建立严厉的惩治机制,通过增大失信行为的法律成本和经济成本,让失信者得不偿失,甚至最终被淘汰出局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日前签署合作备忘录,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其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
现实中,一些被执行人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执行,不仅违反了“欠债还钱”这一基本做人准则和社会规范,而且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严重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近段时间,相关单位连续公布失信名单、实施见证执行、严惩拒执犯罪,向“老赖”打出“组合拳”。
今后,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主要价值所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离不开部门联动。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一是与财产报告制度及限制高消费制度相结合,及时将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和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二是与恢复执行制度相结合,及时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中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以提高恢复执行案件的实际执结率。三是与执行信访制度相结合,及时将信访案件中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让信访人更为直观地看到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四是与司法救助制度相结合,及时将司法救助案件中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压缩其生存空间,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以缓解救助资金紧张的状况。
实践证明,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通报给政府部门、银行等,使其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工商注册等方面受到限制,这对被执行人的社会生存产生了直接影响,不少被执行人对法院采取的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甚至拘留、罚款等措施不以为然,但却更担心上黑名单坏自己名声,其所在公司的经营发展空间受到限制。因此,在得知被列入失信名单后,不少被执行人主动采取措施履行了债务。
培育尊崇法治、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自觉与规范并举方可有效。因此,必须建立严厉的惩治机制,通过增大失信行为的法律成本和经济成本,让失信者得不偿失,甚至最终被淘汰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