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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涛:激活民间投资的几个制度前提
//www.workercn.cn2013-12-31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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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工信部明年将推进民间资本进入电信领域,结合此前给予虚拟运营商发放牌照的消息,可见民间资本和民间投资逐渐迎来新机遇。我们看到,2012年中央开始强调各部门要加快落实2010年的“新非公36条”,6月工信部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如今终于进入到实质性阶段。

    可以预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为民间投资进一步打开了发展空间,无论是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还是对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强调,都表明对内开放成为未来经济改革的核心环节,电信业的开放将产生明显的鲶鱼效应和示范效应。

    在此过程中,对于直接掌握政策落实程度的各级政府部门,其认识观念还有待进一步转变。例如,一种典型的观点认为国有资本可靠,民间资本如果过度介入某些领域,可能会带来风险,并且影响某些关系民生的产品价格或服务供给。还有一些部门甚至怀疑和抵触民间资本的促进政策,有的认为在现实中民间投资比重已经很高,不需要再出台专门支持政策。再比如,在某些领域由于存在行业垄断和既得利益者,因此对于向民间资本放开同样存在消极态度。

    中国经济存在投资增速过快的现象,因此激活民间投资,同时意味着要规范和约束政府投资,并且政府要为民间投资的立项和运作提供更“友好”的环境。对此,从长远来看,政府的公共投资权限需进一步明确和收缩,按照从投资性财政到公共服务型财政的转换思路,主要应集中于公益性财政投资和投资政策环境建设两方面。与此同时,在现有各地制定的经济规划中,尽量减少区域投融资规划的适用范围,仅围绕政府应有的公共投资责任,设定投融资的目标与指标,避免过分干预市场化投融资行为。另一方面,优化投资管理制度也非常重要,对于市场化投资来说,目前投资项目的审批制度过多且不够规范。当然,要真正改变政府的投资职能定位,完善投资环境,还需要真正落实政府官员政绩与GDP脱钩的新思路,并强调在人事制度上与公共投资的挂钩,转到公共投资的质量和风险控制上来,而不只是重视规模,并且建立官员任期内外的责任追究机制。

    另外,在加强对内开放过程中,也要注意对外开放中曾出现的外资“良莠不齐”。因为当前民间资本的来源日益多样化,除民营企业所拥有的可投资资金,还有大量非企业主体和居民所拥有的资本。此外,如部分体制内资金通过各种非规范途径形成了部分投机性民间资本,甚至有私人灰色收入甚至是非法资金,以及境外“热钱”等。总之,鼓励民间资本与投资,要为真正有效率的民营企业与资本创造机遇,避免成为少数人新的谋利套利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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