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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小为:法律修订必须付出时间成本
//www.workercn.cn2014-02-18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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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年,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一直作为工作重点,被列入住建部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中。然而,尽管条例修订的草案稿每年都承诺会在当年年内完成,却又一次次未能如期完成。截至2014年2月,承诺2013年完成的草案稿尚未上报至国务院法制办,该项工作也“顺延”为2014年的工作。这就意味着,草案修订工作将进一步推迟。

    修法工作一再难产,来自舆论、民间的反弹声随之而起。有评论指出,要对作出承诺者追责,也有人呼吁,修法应加速,并且让各方公开博弈,接受公众监督。不过,情况可能复杂得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必要性毋庸置疑。现行《条例》于1999年颁布,长达十数年时间,国家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而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却一直没有作出过相应调整。

    具体到内容上,条例修订涉及多个方面,除国务院已经批准试点的“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外,还包括“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强制缴存”、“完善提取制度”等,对于后面几点,各部委、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争议很大。

    就争议而言,立法、修法往往会涉及相关利益的调整,出现争议应当说是正常的,而由于争议过大,法律迟难修订的情况其实也不特别。然而,国内立法的一个特殊性在于,立法大多在“闭门会”中完成,公开性不够,不免让人对其间的博弈有更多的猜想。那么,修法受阻的问题在于博弈不充分,或者至少不成功吗?我倒不这么看。

    以修法争议之一的“扩面”来说,最简单的一组观点是,国有经济成分占比较高的省份对此没有太大抵触,民营经济占比较高的地区则担心强制扩面后会加大中小私营企业的负担。表面上,这个问题似乎因牵涉一方利益而起,但事实上,它涉及到的确实是一个极为现实的、完全可以预见的问题。而修法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法律修改之后,经济、社会能不能承担它所带来的现实后果,如果无法承担,就需要考虑有没有替代性的做法,或者制定相应制度为相对不利的后果“兜底”。因为一旦法律修订实施,就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并采取一切措施确保法律实施,所以这些问题必须在立法、修法之初就全部考虑清楚。客观地看,这是法律修订必须付出的时间成本,与博弈得充不充分、有没有公开博弈没有必然的关系。

    从机制上讲,国内的公积金制度是对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一个引进和借鉴。两者在企业、个人共同缴纳等方面有着一定的相似性,但相对于具有相应资金权限和风险承担能力,资金存取灵活、用途多元的新加坡公积金制度来说,国内公积金制度还有着很多的不足,公积金修法也确实在从上述多个方面着手。然而,以企业个人强制缴纳为基础的新加坡公积金制度存在的扩大贫富差距上的弊端,同样是其国内正在面临并竭力缓解的问题。处在修法进行时的中国,必须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慎重地考虑这些问题。在我看来,相对于如劳动合同法制定却难以落实,花更多时间制定可以保障实施的法律更为重要。毕竟,后者才能真正让保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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