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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淘宝网发展起来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通过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公司”)的合作,拓展出新型金融产品——余额宝。如何看待这类金融产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不能以“国家利益”为借口侵害处于弱势的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依法保护企业、公民合法权益,此外,还应该有一个明晰的国家利益范畴,也就是明确界定什么是国家利益。或者说,国家利益界定的底线在哪里?笔者认为其底线就应该是体现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之法律所维护和保护的。凡是法律允许、不禁止企业、公民从事的行为以及由此所获得的利益,就不属于国家利益,不属于国家利益的企业、公民利益和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从这个角度看,最大的国家利益就是依法保护各类主体包括企业、公民的权益。
余额宝不同于其他货币基金的最大之处,在于其运作模式属于第三方支付业务与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组合创新。余额宝不管是出生还是成长都是合法的;不管是天弘公司因余额宝所取得的管理费,还是购买余额宝的投资人之收益,都是合法所得,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首先,余额宝属于“婚生子女”。余额宝是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与支付宝结合进行销售时的名称。确认余额宝是否具备合法的身份,要从其“父母双亲”说起,为了讨论方便,我们姑且假定自己是一个崇尚传统、认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应该享有不同权益的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天弘公司作为余额宝的“母亲大人”身份合法,其筹建、开业、股权变更等均获得了中国证监会批准。
在互联网发达之下获得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让阿里巴巴集团进入我们的视野。2004年10月,阿里巴巴投资成立支付宝公司,面向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推出基于中介的安全交易服务。2011年5月26日,支付宝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因此,支付宝具备作为余额宝的“父亲大人”的合法身份。正是基于这种身份,2013年6月13日,天弘公司和支付宝双方合作,开通余额宝(增利宝货币型基金)服务。可以说,余额宝顺应了科技创新所带来的金融创新,也迎合了普通百姓的理财需求。
其次,余额宝的发行获得了合法的“准生证”。根据发行对象是否特定及人数不同,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由于余额宝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其属于公开募集基金;根据基金投资领域不同,基金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余额宝属于货币市场基金。作为公开募集基金,余额宝的发行者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所规定的条件并履行了相应的注册核准手续。余额宝暨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注册核准申请于2013年3月8日被证监会受理,并于5月23日正式核准取得准生证,2013年6月13日出生。
再有,余额宝的运作合法合规。余额宝的运作如同其他货币基金一样,涉及募集申购、赎回、投资、信息披露、宣传推介等一系列内容和环节。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条所规定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货币基金的募集申购与赎回,均是以基金合同作为基础的,余额宝同样如此。根据笔者购买余额宝的尝试,该规定得到了充分落实。就赎回而言,余额宝用于网购的支付是实时的,不像银行所购买的基金那样赎回与资金使用之间还有一个时间差。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只能投资于货币市场,投资对象具体为(1)现金;(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3)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4)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6)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对货币基金投资工具的监管,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主要内容。就目前的资料显示看,天弘公司并无上述两个监管机关的罚单,因此,可以简单得出一个结论,余额宝所募集的资金运用是符合法律法规范畴的。
同时,余额宝的外部监管合法有效。这一点,可以从中国证监会举办的2013年7月5日及10月11日两场新闻发布会的答记者问及相关通报中获悉。因为证监会对余额宝的监管,和其他货币基金是一样的。不管是事前监管还是事后监管,证监会目前已经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货币市场产品监管机制。
总之,顺应金融创新需求的余额宝,因其合法合规的身份及运作,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