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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阳煤集团)2013年发生四起矿难,而这些矿难都被隐瞒了。3月24日《瞭望东方周刊》的报道,再一次揭开事故瞒报的潜规则,也再一次警示织密法网的紧迫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那么,报道提到的四起事故是否按规定上报了呢?报道说,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晋中监察分局、阳泉监察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他们的记录,阳煤集团发生的四起事故未向他们上报。阳煤集团宣传部工作人员则顾左右而言他:“不清楚这些事故究竟应该由谁来上报。”条例规定得很清楚,企业却不清楚由谁来报,这实在说不过去,人们更有理由怀疑企业是在消极应付。
类似的事故瞒报近年来时有发生,大多数瞒报行为主要目的是妄图逃避法律的追究,既有当事人心存侥幸,也有利益集体铤而走险。一者,安全事故伤亡者家属考虑的是经济赔偿,而生产者和地方行政首长为了把事故瞒过去,往往对伤亡者家属多给赔偿,形成瞒报“同盟军”;二者,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的生产者和地方行政首长认为事故不上报,上级就可能发现不了,自己的官可以照当。
瞒报多发也与查处难度大有关。瞒报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而安监部门执法力量有限,不可能掌握每一起事故情况。同时,对瞒报行为处罚力度也偏弱,缺乏震慑力。对于瞒报行为,我国法律有严厉的惩罚措施,比如刑法明确规定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这方面法律落实得不够,存在着执法不严的问题。
要遏制瞒报行为,应进一步加大惩罚的力度,加大违法成本。这需要加强安监队伍建设,提高监督水平;需要加强现有法律法规尤其是刑法的严格实施,让该受到法律惩处的人得到应有的惩处;更需要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两手都要硬起来。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该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大对瞒报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期待法律的修改早日完成,法网进一步织密。
法律的执行更需要监督机制的保障,若全社会都积极举报,若舆论监督成为常态,瞒报行为必然如老鼠过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