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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黄金周”的假期结束了,广大忙碌的劳动者们在假期里放下繁忙的工作,各种“休闲游”“绿游”“慢游”让人们品尝到了假日的闲适。但也有大量的劳动者们在长假期间坚守在工作岗位上,不少人甚至“一天都不得闲”。长假过去了,这些辛勤的劳动者们,他们的“加班费”都拿到了吗?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第四十四条也明确,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对于那些放弃了休息的劳动者来说,劳动法无疑赋予了他们获得“加班费”的合法权利。但在实际执行中,还有不少用人单位却缺乏“自觉性”,对加班费“能省则省”“能拖就拖”;许多劳动者也碍于“丢饭碗”的担心,缺乏维权的决心,同时也缺少取证等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一些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也往往抱着“等投诉上门”的执法态度,对违法行为“不举不究”,监察执法的主动性不足。
每一个人劳动者的休息权都神圣不可侵犯,获得“应休未休”补偿的权利也同样神圣不可侵犯。而加班费不仅是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更是对劳动者额外付出的肯定和褒奖。要防止加班费变成“纸上福利”,需要全社会都牢固地树立起尊重法律、关爱劳动者的认识。同时更需要提高“违法成本”,降低“维权门槛”,为劳动者守住权益的底线。
眼下正值黄金周结束,有没有用人单位正在试图“抹掉”加班费?有没有劳动者索取加班费的合法要求“碰了壁”?有没有一些人到现在连中秋节的加班费也没有拿到?各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恐怕得主动“沉下去”,深入基层走一走、问一问、查一查,确保每一个劳动者都得到不折不扣的“辛苦钱”,莫让劳动者们“寒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