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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引发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的争议。(10月14日《北京晨报》)
对于“公共浴室对艾滋说不”,网友的支持与反对持意见基本平分秋色,难分伯仲。要我看,这条规定真的可以有。其一,从现有医学理论来说,虽然艾滋病是通过性、血液、母婴这三大途径传播的,在公共澡堂洗澡“据说”不会传染艾滋病,但是,艾滋病毕竟是现代医学尚未攻克的疑难疾病,很难说已经完全掌握了它的全部特性,不怕一万,只怕万一,防患未然有必要。
其二,从商务部的规定来看,它针对的是整个沐浴业,而非只是单纯浴室,当然也包括修脚、搓背、按摩等场所。虽然完整皮肤不容易传播艾滋病,但修脚和搓背等可能导致皮肤损伤,进而流血,产生传播艾滋病的风险。何况这些场所,未必有严格的杀灭艾滋病的措施。即便在公共浴室,谁敢保证进去的人,其皮肤就一定完整无破损?艾滋病是一种致死性疾病,必须严防。
其三,保障艾滋病患者的沐浴权,要以不影响公共安全、不牺牲绝大多数人的健康权为前提。艾滋病虽说“可防可控”,但并没啥有效的治疗方法。我们从来不歧视有特殊病种的人,但也不能为了所谓的不歧视,而让绝大多数健康人处于不安全的境地。一位网友说得好:在沐浴业对艾滋病人宽容,就是拿其他多数人的健康安全开玩笑,恐怕也会是某些人口中“不人道”的。
此外,公共浴室对艾滋说不,对艾滋病患者本身也有好处。艾滋病患者自身免疫力本来就低,容易感染别人不易感染的疾病,有了禁入公共浴室的规定,就会促使其自觉远离公共场合及人群,以免再被其他疾病感染而百病缠身。在笔者看来,公共浴室对艾滋说不,这才是科学的态度,别以“歧视”名义,不分青红皂白加以反对。所谓“人道”者,有所为,当然就有所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