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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昨天透露,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10月19日被长沙警方刑拘。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此前,陈永洲曾连续发表过多篇批评中联重科的报道。(今日本报B03版)
“跨省抓捕”并不陌生,2010年,《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遭到该公司所在地浙江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通缉理由是当地公安局指控其涉嫌损害商业信誉。不过,在外界的强烈关注,以及中国记协和新闻出版署的关注下,当地警方最终撤销通缉并道歉。
如果事实符合法定条件,那么抓捕无可厚非。《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问题是,记者报道属于职务行为,即便触犯刑律其也应是“单位犯罪”。退一步讲,即便法律上没有对此给予明确,究竟属于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没有绝对界线,那么抓捕也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拿出明确的证据和依据,不能仅凭地方企业的举报而进行“变相打击”,如此则是对新闻报道自由的粗暴践踏。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记者以客观、公正、真实报道来还原事实真相,揭露内幕,是天然职责,其权利受法律保护。即便其报道失真,对报道对象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伤害,但若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也应属于民事范畴。除非有证据证明,其收受了相关好处,或者基于某种目的而故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了“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以触犯刑律定性。否则,就涉嫌利用公共权力打击媒体记者,对抗舆论监督。
在真相未明之前,现在谈谁是谁非还为时过早。无论从事件本身,还是从良性舆论环境角度,都需要当地警方拿出事实回应社会关切与公众质疑。从保护记者权利,维护良性舆论环境,保障正常新闻监督的需要上,公众都在关注事态的后续进程。一方面,相关机构应当及早介入,表明态度并对事件进行积极回应;另一方面,记者所在单位要依据现有的事实,进行全力的申诉与抗辩,从法律程序上给予记者以实质性保护;三是社会舆论应在理性的基础上,给予必要的声援,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促使当地警方客观公平依法进行后续处理。
当地检察机关和上级公安部门,必要时要介入事情调查,以避免其成为公共事件并不断升级,共同促进事实真相浮出水面,让“跨省抓捕”事件早日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