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子庆:恶狗屡伤人 主人之责须究
//www.workercn.cn2013-12-18来源: 法制日报分享到: | 更多 |
养狗却不拴狗绳,放任3条狗在家门口溜达,中山市西区翠景花园二期一户业主的行为引发邻居们的不满,不少业主都称被她家的狗伤害过。同一小区的阮女士拿出12月11日被狗咬伤的医院证明向媒体反映了此事。一家媒体的记者在采访中受到该业主粗暴对待,手臂被划出血痕(12月17日《中山日报》)。
针对狗患,各地对策是五花八门。先有黑河、汉中等地的见狗杀狗,后有银川、南京等地的以罚代管等。客观上讲,这些方法虽然都在短期内取得一定效果,但终究难以治本。在笔者看来,狗患其实还是人患,治狗还得先治人。
事实上,1980年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家犬管理条例》规定:(恶狗伤人)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动物伤人专章规定;刑法对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造成受害人死亡严重后果的动物伤人事件中的饲养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也作了规定,处罚最重时,可依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当然,执行一项法律需要明确而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具体如何通过约束主人去约束恶狗,还有必要修缮相关法制。特别是对恶狗伤人的恶性事件,可以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狗主人的刑责——唯有依法追究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刑事责任,才能用法律的威慑力督促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以尽到该尽的管理责任,才能有效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编辑: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