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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动辄夺取数条人命的火灾,光靠宣传教育还不够,需要进一步把责任落到实处,让消防安全责任成为一道高压线
广东越秀警方近日通报称:越秀区起义路建业大厦火灾,造成1层至25层不同程度被烧毁,暂未发现人员伤亡。警方经过取证调查,目前,黎某(男,60岁,增城市人)等5名建业大厦相关责任人员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被越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12月18日新华网)。
建业大厦是一栋烂尾楼,之前已经被多次要求整改,但收效甚微。而就在几天前,与广州相隔不远的深圳同样发生一起严重火灾事故。连续发生的火灾给当地造成严重损失的同时也引起了深刻反思。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发生火灾的深圳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广州建业大厦都是违章既有建筑,都是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根本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火灾对于人类文明具有很大的侵害性和毁灭性,比如1666年发生在伦敦的大火烧掉了包括圣保罗大教堂在内的许多建筑物,成为一场举世闻名的灾难。与此同时,火灾的发生又往往具有很强的偶然性,令人防不胜防。因此,我国的消防工作历来强调群防群治,全社会共同努力,尽最大可能消弭火灾发生的一切隐患。从1992年至今,全国消防日已经举办了23届,在发动广大群众应对火灾学会自救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面对动辄夺取数条人命的火灾,光靠宣传教育还不够,需要进一步把责任落到实处,让消防安全责任成为一道高压线。
对于消防工作,江泽民同志曾提出过一个广为人知的指导思想,“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其中,尤以“责任重于泰山”一句流传最广。多年来,消防工作的实践已经表明,消除隐患是要害所在,加强防范是根本方法,落实责任是关键环节。只有将责任落实,才能真正挤干消防工作的所有水分,彻底杜绝形式主义的危害。
就以此次广州火灾而言,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都组织过整治,但整治下不了决心、拉不下情面,致使火灾隐患长期存在、拖而不决,直到酿成灾害”——由此可见,没有责任追究的整治或预防很容易沦为搞形式走过场,最终换来的是血的教训。
因此,广州市有关部门此次将5名相关责任人依法刑事拘留,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责任不是教条,需要法律引导,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追责也是最有效的引导,对于某些人早已麻木不仁的消防安全意识无异于当头棒喝。
当前,我国刑法中设有“消防责任事故罪”,该罪对维护消防安全秩序,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该罪名成立的条件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而消防工作最重要的特点在于“防范胜于救灾”,因此在刑事责任追究上不仅应事后惩罚,还应着眼于事前维护公共安全。此外,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量刑标准也一直存在不同声音。一些重大火灾造成伤亡人数众多,已经属于严重的公共安全事故,但该罪名的最高刑期限于七年。
为了进一步追究落实火灾事故背后的刑事责任,有必要对相应法律规定予以完善,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在自由刑之外,增设罚金,此次广东省有关负责人也表态“对业主的责任要查清楚,处理到位,罚到他们倾家荡产”;加大自由刑量刑力度,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事故责任人适当提高刑期;加强事前预防功能,以合适的方式将安全事故隐患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曾有业内人士建议删除前置条件“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但也有人担心这样一来会扩大打击面,本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此应该格外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