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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的抓小偷新举措是有法律依据的。设立平台前,警方曾邀请南京大学等高校法学专家召开座谈会,就警方做法进行法理论证。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警方有权公布相关案情,对嫌疑人进行通缉,请公民提供线索、协助破案。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通缉令、悬赏通告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因此,涉案图像协查平台的创建有法律依据。
有人提出的质疑,也还是关于小偷的隐私权问题。每当警方公示小偷的照片时,都会有这方面的疑问。其实,这里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我以为,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如果我们有确凿的证据,那个人就是小偷,则不存在侵权问题;如果我们只是怀疑,并没有证据说他就是小偷,这才是侵权行为。第一,侵犯了小偷的肖像权吗?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什么情况下侵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示小偷相片,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营利。
第二,侵犯了小偷的名誉权吗?《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我们说他是小偷,这并不是侮辱,也不是诽谤,而是对事实的叙述。如果说影响其声誉,这是因为做小偷不光彩,不能怪别人喊他小偷。
而且,我以为,即使公示小偷的相片是侵犯了小偷的隐私权,也是可以进行的。因为我们公示小偷的相片是为了防止小偷,是为了公共利益。我们不能为了小偷的隐私权而牺牲公共利益,这里有一个权利排序问题:公民的财产权要高于小偷的隐私权。因此,既然做了小偷,就要放弃一些隐私权。
过去,中国人没有多少权利意识,尤其不懂隐私权。后来法律意识增强了,隐私权却被提到不适当的高度,甚至高于一些基本权利,许多人犯了隐私权过敏症,动不动就拿隐私权说话,这其实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例如,要官员公示财产,他们也强调自己有隐私权。其实,这里的官员隐私权要让位于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样,高校里的穷学生,也把家庭困难当隐私权,这也让我搞不懂。没钱就上不了学、吃不饱饭,隐私权真的比吃饱肚子重要吗?当然,我们并不是否定隐私权,只是说,在隐私权与其他权利发生矛盾时,如果其他权利很重要,还是要牺牲隐私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