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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松:私相授受的尴尬
//www.workercn.cn2014-02-21来源: 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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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的小寒,如果不是想把自认为“被地下”了的同性恋组织“扶正”,或许他们的小日子,该怎么过还怎么过。但不满足现状的小寒,还是想将自己几近光明正大了的生活方式过得再滋润些,正经八百地向民政部门申请注册,寻求进一步的合法化。面对一脚踏进法律和公众认可度边界的举动,当地民政部门拒绝后提出了两点理由:一,婚姻法对同性婚恋不认可,所以成立同性恋社会组织没有法律基础。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而同性恋与我国传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悖,不能成立。

    民政部门依据现有法律拒绝小寒注册无可厚非,但多少还是露出了两难的尴尬:如果社会团体组织合法注册了,便容易让人感觉等同于认可了同性恋、乃至同性恋婚姻也属合法。如果社会团体组织允许同性恋这个群体合法存在,那么,这个大多数民意并不认可的生活方式,便与大众广泛认可的社会道德风尚发生了抵触。

    但是,当地民政部门的回复,给人造成争议的,不仅是两重法律关系的牵强,更在于两条法律依据,不能支撑和抵销我国宪法赋予小寒他们自由结社的权利。而回应中关于“同性恋与我国传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悖”的说法,并未收到旁观者心悦诚服的点赞,反而让人感觉,这个小群体,不仅被晾到了公众认可的传统文化和道德的对立面,还被精神文明建设所唾弃。这未免显得牵强附会。

    同性恋现象,从旁观者愠而不语到窃窃私语、从当事人偷打暗语到公开话语,直到今天的社会毫不忌讳地争论言语,这既是同性恋者一次次试探和触碰自己的生存边界得到的社会回应,也是社会更趋人性化包容的一次次时代文明的进步。但是,小寒今天一手搭在了“扶正”的法律界线上,带给社会大众和社会管理者最大的尴尬是,中国现有的法律准则和公认的道德文明原则,对于图谋“一步到位”合法化追求的同性恋群体,还没有做好法理和民意的双重准备,他们想要的权益,可以私下授受,却不便登记扶正。

    这是一种羞答答的进步,是被动式的包容。有对同性恋群体人性化诉求的妥协,又有着对公众民意认可度的让步。

    为什么不寻求别人按照他们的生活方式去做的诉求,却以大多数人的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为标准,遭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拒绝?我看关键还是传统的道德观,还没来得及注入“包容并尊重与自己不同的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的现代文明元素。还在以大多数人的道德观强加所有的人保持一致。这种思维模式,与“精神文明建设”所倡导的包容与自由、平等与和谐、法治与友善,是相背离的。

    开启化解尴尬与冲突的这把钥匙,不在同性恋者手上。在大众好恶与小众人性化的诉求上,社会管理者应该主动给传统的道德观念注入新的内涵,不能等着民意的好恶一步到位了才办。否则,同性恋问题,永远无解,永远淹没在口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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