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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女婴被家人遗弃在广州市社会福利院婴儿安全岛门口,后被发现已不幸夭折。虽然事后女婴的父亲辩称孩子放在安全岛门口时还活着,但警方目前已将其父刑拘。而这一事件也让婴儿安全岛再次成为争议性话题。
对于认为婴儿安全岛是纵容弃婴行为的反对者来说,这一不幸事件是其所持观点的现实例证。支持者则会视此事为一个个案,同时以新生重疾婴儿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再度阐释安全岛所处的社会背景,重申其在挽救生命层面的更大意义。事实上,这也是对前期讨论的延续,就观点本身来说没有太多的变化。
在我看来,这场持续已久,又藉由个别事件再引争议的婴儿安全问题,无外乎一个核心问题,即安全岛对保障婴儿权利来说是有害还是有利。但从目前来看,个中观点,不管是反对,还是支持,往往都没有紧紧抓住安全岛本身。
现在很多讨论集中在安全岛会不会“引导”更多人弃婴,这个问题成不成立呢?从最早设立婴儿安全岛的石家庄市统计的数据来看,安全岛建立以后并没有出现弃婴行为的明显增多,反倒是弃婴成活率有了显著提升。而从常识来判断,父母走到弃婴这一步,而且是慎重地把孩子送到婴儿安全岛,一定有这个家庭自己的原因,任何社会都会有这样的情况,某种程度上,这决定了弃婴既迫不得已,又不可杜绝。各方面条件允许者不会弃婴,弃婴者往往有各种苦衷,因此,大部分时候,弃婴源于自发而非引导,出于此原由的反对难说成立。建立安全岛更大程度上确实是为婴儿支起了一把保护伞。这也是很多国家排除众议建安全岛的原因。
不过,对于婴儿安全岛支持者停留在意义性上的立论,我认为同样不得要领。以保护婴儿生命权、健康权为要义的安全岛,显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设置,它意味着一整套与之相配合的机制。此项机制上至法律、下至具体的责任承担主体、最终与哪一方建立“新”的监护关系的问题。现在我们引述国外有关安全岛的例证时,只提到了他们有过争议却坚持推行,表达安全岛的必要性,至多附属陈述一下各国有什么做法,最终多半为了与当下安全岛之争做一个横向比较。其中一个关键问题被忽略掉了,即他们在建立婴儿安全岛的同时,还设立了对应的法案,如美国的“安全港法案”。
回顾此前的安全岛之争,其有没有与刑法相违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尽管民政部表示这项机制与刑法并行不悖,但这种所谓抛却硬套法条,兼顾“情与法”的思路在法律层面不能说没有问题。即使以刑法的遗弃罪让所有弃婴者入刑不合理、不可行,从法理上来说,父母负有绝对扶养义务的认知,在国内亦是通说。也就是说,就算安全岛于幼小生命来说有着重大意义,流程上也应该是先确立相关法律,不致现行政策与上位法明显冲突才是,而不是先试行后立法,法律还在起草中。虽说这种做法在国内不能说特殊,站在人情的角度,它或许可以更早地进入社会,挽救更多生命,但从长远来看,除了又一次曲线实践规则,其制度上的弊端,诸多不完善条款带来的问题都会在后续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