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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华社公布国务院第649号令《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其中在第九章“临时救助”规定,“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乡等救助”。这一办法的出台,让“社会特殊人员”的救助问题终于有了法规性“说法”。
“孤寡老残,街头乞讨”,已经成为发展之痛、城市之病。如何治理,是摆在这个社会,特别是城市管理者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之前因为救助政策的“真空”和“碎片化”,有些地方的救助机构有名无实,有的“救助站”甚至将找上门的求助者拒之门外。
尽管流浪、乞讨人员成分不一,但总体上是一个弱势群体。“不冻死人,不饿死人”是社会救助的底线。如果在现代化都市里,流浪、乞讨人员只能蜷缩在桥洞、厕所挨饿受冻,甚至露宿荒野,那就是社会救助保障没能完全尽职。
善待百姓,造福于民,任何时候都是党和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不断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做好社会保障的托底工作,为建立平等、公正、文明、和谐的社会尽最大的努力,从“临时救助”走向“系统保障”:既要救一时之急、解一时之困,更要搭建制度平台,追求长效保障。否则,临时救助就很容易流于短期效应,造成问题的反复和回潮。
社会救助纷繁复杂。政府“三日行动”也好,出台长效办法也好,建“救助站”也好,提供就业机会也好,有的需要一步步落实解决,有的还得打“持久战”,而且可能出现特别棘手挠头的问题。比如今天把他“送回去了”,明天他可能又“跑回来了”,有的救助不但需要当事者的配合,而且需要被求助者原住地的支持,包括企业的慈善支持和全社会的爱心行动,这是一个系统的社会治理工程。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为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保障,但如何把原则性的要求变成具体的救助举措,特别是如何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破解一个个难题,还任重道远,需细致落实,切实把“临时救助”变成“系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