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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浙江去年发生的“张氏叔侄强奸案”和“萧山5青年劫杀案”两起冤错案件,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两起冤错案件都已经得到纠正,国家赔偿也全部到位了。对造成错案人的问责是必要的,但也要区分程度、情节。故意冤枉人和仅仅是判断错误、破案心切,还不一样。在这两个案件中,没有发现是故意制造冤案,都是在组织内部,按照党纪政纪来问责。(4月10日《新京报》)
让错案得以依法纠正、受害者得到赔偿、责任者受到追究,正义才能得以实现。纠错过程离不开责任认定,虽然齐奇院长对于相关错案责任的解释引发了一部分民众的质疑,但其一番话确实有着一定道理。追究错案责任,需要先定性,然后才能定量。定量指的是具体承担党纪政纪,还是刑事责任。而定性指的是对办案行为进行违法性认定。
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涉及刑事错案的罪行主要有三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构成刑讯逼供罪;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构成暴力取证罪;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构成徇私、徇情枉法罪——法院审判人员最常见的过失,就是这个。
在本质上,判断是否追究审判人员的刑事责任并不是判断有没有相关故意,而是要审查是否“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在这个角度上,只是出于“破案心切”,如果没有其他情节,确实只能对法院的相关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并未构成刑责。
可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如果在错案流水线上,侦查人员刑讯逼供造成错案,则将直接涉嫌刑讯逼供罪。而是否需要对此进行立案并启动刑责追究程序,并非法院的职权范围,该类案件属于检察院的侦查管辖范围。
根据之前报道,浙江叔侄奸杀冤案中,张辉称曾在狱中遭遇牢头狱霸袁连芳的暴力取证,在萧山五青年抢劫杀人案中,当事人也有类似表述。当然,我们并不能仅凭一方说法就对办案人员“有罪推定”,但是相关部门至少需要对之给出可信的说法。如此方能平复各方质疑,让正义得以全面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