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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6岁的西安市民小郭考取了驾照,此后20多年顺利4次换证。然而今年10月9日,当他再次申请换证时,却被告知需要复验,这意味着他要重新参加驾考,西安市车管所注明的复验原因是:因未满18岁办证,更正初次领证日期。对此,郭先生感到气愤:“16岁时能拿照,20多年也换了4次证,现在却让复验,这不是折腾人嘛!”(10月11日华商报)
现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于不同类别机动车的驾驶证申请者有着不同的年龄要求,最低的也是十八周岁。而在1989年,我国使用的交通法规主要是现已废止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这部条例对于申请者的年龄并无明确约束。当时16岁的市民小郭申请考驾照并非不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而他通过自身努力根据当时的法定程序获取了驾照。可以说,他的驾照无论在实体还在在程序上都于法有据,需要受到法律的全方位保护。
而当地省交通厅出台文件规定“1996年9月1日之前,未满18周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需要进行复验”,初衷或许在于落实现行法律的要求,可是,却忽略了用现行法律去约束、改变历史既定的事实往往是对法治精神的最大伤害。这份文件显然严重违反了行政法原则和规定。这无异于为了实现《婚姻法》规定的年龄要求,而去削足适履,宣布《婚姻法》实施前所有不满年龄缔结的婚姻无效,哪怕人家已然子孙满堂。
所有法治国家的行政法上都有一个重要原则叫作“信赖保护原则”,公民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通俗而言就是,如果公民没有造假、欺骗等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所做出对公民有利的行政行为不得再擅自改变,即便确实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改变,也须依法定程序给予足够补偿。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驾驶证正是一种行政许可。对于在历史上合法取得的驾照显然不能轻易收回或者再对之增加诸如重新考试的负面影响。除非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这些人屡屡违反交规,危及公共安全,可是,这在现实中并不存在。退一步而言,即便如此,依据现行交管法律也能对违法者做出取消驾照的处理,无须再用现行法去算历史账。
对于被赋予不利影响的居民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对执法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对这份僭越权力的“红头文件”提起合法性附带审查,依法维护自身权利与法治的尊严。通过这起事件,我们须看到,当地作法看似在维护现行法律,但因为漠视了公民权利,变成了违背上位法、破坏法治秩序的尴尬之举,值得各地政府警醒。法律实施、法治社会构建不仅要尊重公民现行法律权利,还须敬畏、不剥夺历史赋予他们的既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