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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保安等纳入见义勇为范畴是常识回归

史洪举
2020-06-03 09:27:36  来源:检察日报

  5月31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6月1日澎湃新闻)。

  近年来,见义勇为的评定与认定颇受关注,此前,一些地方严格缩限构成见义勇为者范畴的做法备受争议。而广州市放宽认定标准,将负有约定义务人员也纳入见义勇为范畴的做法,无疑将有效纾解“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解决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引导更多急公好义者挺身而出。

  提到保安,很多人会产生保安就是保护人们人身财产安全的认识。对此,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保安的职责就是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因此,保安在上班时间内抓小偷,抓凶犯等行为,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应尽的义务,不是做职责外的事情。但并不能因此将履行抓小偷职责而受伤、牺牲的保安、辅警等人员排除在见义勇为之外。

  因为,保安虽然有保护单位平安、维护单位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任务与职责,但这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并非法定义务。而且,这种职责和义务并非十分迫切、不可推脱的义务。譬如,虽然大多数劳动合同中都会约定保安应该保卫安全,“抓小偷”,救助遇险人员,但并没有要求保安必须抓小偷,抓罪犯。现实生活中,如果保安不积极履行该义务的话,不会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至多承担一定的合同义务和道德谴责。也就是说,当保安遭遇行窃等违法行为时,其既可以选择报警求助,也可以选择英勇抓捕。

  这与负有法定职责和义务的人员有本质区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必须履行特定职责,不能有丝毫推卸退缩。如警察接到报警时应抓捕小偷等违法犯罪人员,应急消防人员接到求救时应及时出警救助遇险人员。其实施相应的行为属于职责所系,其不积极履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则涉嫌失职,应承担政纪处分甚至刑事责任。

  那么,当保安、辅警、协管等发现不法侵害或危险时,在其可以报警求助的情况下挺身而出,就属于不顾个人安危的急公好义和见义勇为。对此,民政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明确指出,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保安、辅警等属于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福利保障跟不上,其受到伤害后,要是没有制度兜底,极易落入凄惨境地。而具有正规编制的公安干警在工作过程中遭遇伤害的,均有工伤保险等国家财政兜底。故没有任何理由苛责因见义勇为付出牺牲的保安、辅警等人员,而应对其提供全面、持续、稳定的褒扬与抚恤。这种少些“道德绑架”的规定,无疑回归了人性和常识,让见义勇为者得到本该得到的保障与褒扬。

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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